“奔雳”碰瓷“奔富”,法院判了!赔偿30万

26.04.2021  15:02

爱喝酒的朋友想必都认识

享誉全球的葡萄酒品牌Penfolds“奔富

正因其积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让人给“惦记”上了

四位商家因利乘便“傍大牌

被“正主”起诉至法院

记者昨日了解到,本案经广州越秀法院审理后,判决四名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30万元。

基本案情

广州高咖公司、广州白马公司、广州三知公司在“白马良仓”店铺及相关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奔富”品牌内容,同时宣称其销售的酒品与富家族存在历史渊源。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兰兹公司)认为,其是“Penfolds”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经过使用和推广,“Penfolds”商标和中文“奔富”广为人知,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了稳定对应的关系,“奔富”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高咖公司、白马公司、三知公司以及“白马良仓”店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左图为正品,右图为被诉侵权商品

图为在店铺出售的侵权产品

高咖等公司辩称,“奔富”不是商品名称,高咖公司等仅是为介绍“”品牌渊源而使用该文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越秀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布兰兹公司的“Penfolds”葡萄酒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Penfolds”与“奔富”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奔富”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依法认定为布兰兹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高咖公司、白马公司、三知公司与布兰兹公司同为葡萄酒行业经营者,应知“奔富”商品的知名度,仍在其销售的“澳洲奔雳Penley”葡萄酒商业宣传中,使用上述与布兰兹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奔富”近似的“小奔富”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布兰兹公司“奔富”商品声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澳洲奔雳Penley”葡萄酒来源于布兰兹公司或与布兰兹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高咖公司、白马公司、三知公司与“白马良仓”店铺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布兰兹公司30万元。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越秀法院民四庭一级法官李文君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对“Penfolds”英文商标的中文译名“奔富”进行保护。本案的审理对于遏制“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有一定知名度的英文商标的中文译名的保护提供了较新的司法保护思路,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对于英文商标的中文译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应满足三个要件:

✔使用英文商标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英文商标与中文译名通过持续使用、宣传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中文译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通过使用产生了相对独立的识别价值。

本案中,“Penfolds”葡萄酒自1995年进入我国市场销售,销售区域遍及全国,销售数量年成交额上亿元。同时“Penfolds”系列葡萄酒通过持续、多渠道、广泛的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其次,“Penfolds”葡萄酒进入我国市场后一直使用“奔富”指代“Penfolds”,持续发布的“Penfolds”品牌宣传中将“Penfolds”译为“奔富”,“奔富”与“Penfolds”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奔富”通过使用产生了相对独立的识别价值,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依法认定“奔富”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