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孵化器:通过“三旧”资源建设有这些福利!

13.03.2018  15:34

日前,东莞印发《东莞市通过“三旧”改造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提出鼓励盘活利用“三旧”用地、用房空间资源,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发展,构建一批低成本、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创新发展战略的空间资源保障和支撑。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通过五大举措鼓励孵化器通过“三旧”改造建设,同时强调孵化器两年内没动工需退出。

利用“三旧”资源建设的孵化器可获绿色审批

办法》规定,利用“三旧”资源建设的孵化器项目实行准入审批管理,即审批的程序更为便捷、审批时间大幅缩减。其中,采取土地性质不变、产权归属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这“三不变”改造模式建设的孵化器项目,在经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更新局)备案。

值得关注的是,利用“三旧”资源建设的孵化器项目可参照市重大项目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除“三不变”改造模式建设的孵化器无须办理选址准入外,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实行资格准入、选址准入审批,具体按照《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同时,《办法》指出,利用“三旧”资源建成的孵化器,经市科技部门认定市级孵化器后才能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市级孵化器分为A档、B档、C档三个等次,获得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的,自动具备市级孵化器A档、B档的资格。

五大举措鼓励通过“三旧”改造建设孵化器

该《办法》通过规划政策、税收政策、用地政策、房产政策、财税政策等五大政策来鼓励“三旧”改造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值得关注的是,“房产政策”方面,利用“三旧”资源建设的孵化器项目用房可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主要用于研发、生产和办公用途,配套用房用于宿舍、食堂、活动室等各项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核准文件应明确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所占的建筑面积,其中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0%。

按照规定,产业用房不得改为住宅用途,该内容应在房屋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市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在产权证上标明“非居住用途”。此外,产业用房产权分割的基本单元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依法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进行转让,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面积的80%。

在“规划政策”方面,《办法》指出,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满足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允许孵化器项目以“三不变”模式改造。

在“用地政策”方面,属于利用现有国有建设用地兴办孵化器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协议方式变更用途或补办出让。

在“税收政策”方面,利用“三旧”资源建设的孵化器符合相关规定的,对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器两年内没动工需退出

按照《办法》规定,企业不得变相囤地,凡是以孵化器项目名义取得建设用地或“三旧”改造资源的项目,若在两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没有落实动工建设,必须无条件退出。企业不得变相囤地,凡是以孵化器项目名义取得建设用地或“三旧”改造资源的项目,若在两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没有落实动工建设,必须无条件退出。

办法》指出,将成立通过“三旧”改造支持科技创新工作协调小组,通过“三旧”改造支持科技创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全市通过“三旧”改造推进孵化器建设工作和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政策和制度供给,统筹安排孵化器项目用地,督促项目落地建设和投入使用,以及负责向市主要领导报告工作的总体情况。

此外,相关部门将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每半年对城市更新支持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自查评估,总结工作成效,梳理经验做法,并于每年的1月和7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