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九举措确保"红头文件"看得懂能监督

04.07.2014  16:06
摘要: “红头文件”背后有哪些政策意图?政策内容是不是合法合理、符合民意?发现问题怎么监督?

南方日报讯(记者/辛均庆 通讯员/卢瑞生)“红头文件”背后有哪些政策意图?政策内容是不是合法合理、符合民意?发现问题怎么监督?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下称“意见”),提出九方面举措确保行政机关“红头文件”让群众看得懂、信得过、能监督。其中特别提到,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制定“红头文件”。

该意见是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贯彻意见精神,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有关要求制定的。意见还指出,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

谁有权制定应向社会公布

目前,某些部门的二级单位,地级以上市工商、税务等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这些单位是否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职权,并无统一规定。

此次意见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同时,意见还借鉴其他省份的做法,实行行政主体公告制度,提出“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向社会公布”。

对于目前我省存在的部分规范性文件未被纳入监督范围的问题,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本级行政机关、下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和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社会公众投诉的情况,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群众理解有偏差

有关部门应“站出来”回应

针对有的文件发布后不便于群众理解和执行、个别文件可能“打架”或“过时”等问题,意见特别细化了以下几种情况:当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政策内容理解存在偏差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公开回应,消除群众疑虑,防止造成行政纠纷。当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质疑时,制定机关要认真进行研究,如确实存在违法事由,应及时依法予以纠正;违法事由不成立的,应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指出,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是国务院的一贯要求,也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的程序。但目前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往往只征求其他部门和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甚至认为征求部门意见就是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发布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对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作出解读,便于群众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在本级政府规定的统一发布载体及其他载体上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将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一并发布。

未听取公众意见该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

意见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前提下,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同时,规范性文件规定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评定等事项或者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应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应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规定,凡未按要求听取公众意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违法创设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不得向社会发布。

此外,意见还要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不能局限于在行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行政管理对象、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除因突发事件等情形需要立即出台规范性文件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文件草案。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应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征求办事群众意见。行政管理对象已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听取行业协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