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状告买家欠账不还最终却未获法院支持?原因竟然是……

06.03.2019  18:50

大洋网讯  欠债还钱本是理所当然,但是广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却遇到了这样的一个困扰:在买卖中,对方没付清货款,追讨货款反被法院驳回了。这就奇怪了,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增城法院审理的这起案子。

原告

买东西欠账不还,去法院告他!

被告广州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买了总价值11万元的减震轮,原告依时足额地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仅支付了51740元,尚欠原告5826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被告仍未能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

明明就已经付清货款了,宝宝表示很委屈

被告却说:双方交易过程中有时候会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付款,原告所主张的货款58260元,其已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支付给原告的业务员小林(化名),已向原告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提交了《收款收据》2张。

一个说没给钱

另一个说已经付清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为查清事实真相,法庭传唤了小林到庭。小林接受询问时陈述:我是原告的业务员,被告是我负责的客户。我代原告收取了被告5万多元的货款,但没有及时交回给原告,之后钱弄丢了,我有将已收款的情况告知原告并提出把钱还给原告,并签署了《还款承诺书》。后来我只通过微信转账还了3000元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其余款项一直没有返还。事后,按照被告要求,我根据双方的订单记载的日期和金额补开了两张收据。

小林确认上述2张《收款收据》即是其应被告要求向被告补开的收据,并确认代收货款的总金额为58260元。

对此,原告确认小林确是其公司的业务员,自2016年2月至3月间负责与被告的业务往来。但公司内部明确规定现金支付统一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收取并向被告出具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业务员是没有收取现金货款的权限,并提交了《公司业务员管理办法》《公司销售人员十大纪律》。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以现金支付货款的交易习惯。被告主张已以现金支付形式向原告的业务员小林支付了货款58260元,且小林确认收取了上述货款。原告主张只有其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才可以取客户现金货款并主张公司内部规定业务员不可以收取客户的现金货款,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告知被告不可以向业务员支付现金货款,且原告公司的内部规定对被告没有约束力。为此,小林作为原告的业务员,负责原告与被告的业务,小林代原告收取被告货款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已向小林支付了货款58260元,即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

原告主张被告尚拖欠货款58620元,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收到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许多商家都提供了“送货上门”的服务。因此,由送货的业务员先代收货款,再上交公司并入账,已成为许多公司运作习惯。随之也出现了员工利用公司管理漏洞监守自盗、截留公司营业款的情形,有些公司甚至将买方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查明买方持有其送货员工书写的收款凭证后,才发觉其员工已卷资潜逃。因此,法官提醒在经营活动中,公司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职务行为公司需担责。企业要注意完善人员招聘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各项审查和监管,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体制,避免出现本案的管理漏洞,导致财产损失。

(文/广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江丽仪、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