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丨媒体曝光“猥琐男”高清照片的做法是否妥当

31.10.2018  12:15

   话题缘起: 日前,山东济南有媒体曝光涉嫌猥亵女生的“猥琐男”高清照片,引发关注。今年8月,一17岁女生向警方报案称在某校园遭一男子猥亵,嫌疑人一直未归案。10月24日,济南某报刊登报道,直接放出监控调取的嫌疑人“高清正面无码大照”,号召全城通缉“猥琐男”。25日,涉案人庄某被警方抓获,被行政拘留10日。猥琐男被抓大快人心,可是对于媒体曝光“猥琐男”高清照片的做法,网友们看法不一。

   正方:这是一次漂亮的警媒合作

  ■ 于立生

  一般而言,对于治安案件嫌疑人而非刑事案件嫌疑犯,警方不会发布通缉令。当地警方没有发布针对“猥琐男”的通缉令,也在情理之中。但“猥琐男”经由媒体用“高清正面无码”的方式曝了出来,达到了通缉效果,让其受到应有惩罚,大快人心。所以,这是一次漂亮的警、媒合作。

  公民当然有着肖像、名誉等种人格权利,但权利也非绝对的,当妨害到他人正当利益或公共利益,有些权利就必须有所让渡。譬如对在逃嫌犯或罪犯,警方有权发布通缉令;对“老赖”,法院可公开其肖像等信息;对躲债不还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到公共场所发布“寻人启事”,等等。

  庄某既然敢于猥亵17岁女生,那就难免被曝光出来,承担脸面无光、名誉扫地的后果。正如鲁迅所言:“假如指着一个人,说道:这是婊子!如果她是良家,那就是漫骂;倘使她实在是做卖笑生涯的,就并不是漫骂,倒是说了真实。”庄某胆敢猥亵女生,于法律层面,该受警方惩处;于道德层面,该受舆论挞伐。那么媒体以“高清正面无码”形式曝光他,等于是指着他的鼻子骂他是个“猥琐男”,丝毫没错。

  在以往媒体报道中,我们常见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被打码。但是“猥琐男”庄某被以“高清正面无码”的形式曝了出来,被全城“通缉”,却于情、于理、于法皆无碍,则属一种特例。这是因为,一则,他是猥亵少女给监控视频抓拍了个现行,有图有真相,绝无“翻盘”余地。二则,当时他还处于在逃待“归案”紧急状态,出于维护受害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目的,有此需要。不尽快将其抓获,受害少女受损的权益就得不到及时救济,也还有可能还会让其他少女再受“魔爪”伤害。

  综上所述,媒体以“高清正面无码大片”的方式全城“通缉”猥琐男,是一种创新举措,无可指摘。

  反方:且慢为曝光高清照叫好

  ■ 徐林生

  案发两个月未破,嫌疑人高清照被曝光后,第二天即落网,媒体报道功不可没。有评论认为,“这是一次漂亮的警、媒合作”。不过,在笔者看来,还是且慢为媒体曝光“猥琐男”高清照叫好。

  首先,新闻报道不是公安机关通缉令,发布嫌疑人高清照片于法无据。发布通缉令有十分严格的审批手续,一般而言,警方只对重大刑事案件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发布通缉令。而轻微刑事案件,即使警方掌握了嫌疑人影像资料,也不会发布通缉令。媒体报道曝光“猥琐男”高清照,并号召“全城通缉”,涉嫌越俎代庖。

  其次,未经法院审判结案,任何嫌疑人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仍未定论。期间,有警方弄错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也可能嫌疑人犯案情节轻微不属犯罪或被减轻、免于处罚,或有重大立功被免于处罚。媒体曝光嫌犯高清照,给受众以该人即“罪犯”的导向,涉嫌舆论误导。

  第三,退一步说,即使嫌疑人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猥琐男”高清照也不该被媒体曝光。从公安机关处以行拘10日看,此案情节轻微,后果也不严重,属一般猥亵,不涉嫌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猥琐男”不该承担高清照被媒体曝光的额外“处罚”。媒体的曝光有无限放大和记忆功能,将对当事人名誉带来长远负面影响,这种后果显然超出其轻微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的限度。

  媒体直接曝光“猥琐男”高清照,可以吸引眼球,也可以助力警方破案。但媒体毕竟不是公安机关,新闻报道不是通缉令,媒体先入为主地把嫌疑人当定案案犯处理,且不管案情轻重及危害程度,一股脑地曝光嫌疑人高清照,涉嫌侵害其人格权,可能带来不可预测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媒体曝光涉嫌犯案“猥琐男”高清照,不值得鼓励,且慢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