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中山市免征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3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8.04.2016  13:09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有关精神,自4月1日起,免征国家和省设立3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可减轻中山市企业负担8.8亿元。

  对《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从2016年4月1  日起,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登记(证书)费、耕地开垦费、堤围防护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无线是频率占用费、卫生监测费、计量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23项。另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2016年4月1日起,中山市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筏过阐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时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实现我市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此次免征对象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