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办理信用卡 贪图小利被逮捕

25.11.2015  13:34

  为贪图小利,违背他人意愿,非法持有他人身份证到多家银行开具银行账户,骗领银行借记卡。8月5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梁某武。

  2015年6月,暂无工作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武碰到了“峰哥”及一不认识男子,听到“峰哥”说使用别人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信用卡并开通网银,再将办好的卡交回便可获得一张卡人民币100元的报酬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武为了赚取利润,同意了“峰哥”的“生财之道”。随后,犯罪嫌疑人梁某武持“峰哥”提供的刘某平等人的身份证到中山市各大银行办理了5张借记卡。7月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梁某武持其中一张借记卡到银行要求重新开通网银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而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不论数量多少,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据此规定,上述信用卡也应包括借记卡。

      检察官提醒市民,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资料,谨防个人身份信息被伪冒去办理银行卡,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做准备。丢失身份证后应及时挂失,并到公安机关补办新证,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办理银行及其他涉及个人材料的业务时,应于材料中标注“仅限于办理××业务使用”字样,以免信息被用于他处。发现有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去骗领银行卡,应立即向银行说明情况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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