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起我省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

30.09.2017  11:36

新修订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相比旧规,新《条例》规定广东由季节性防火变为全年防火,明确划定森林防火区的范围。除批准外,森林防火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省林业厅的大数据显示,99%的森林火灾是人为用火不慎引发的,其中70%以上发生在春节、清明、重阳节等节日期间,起因多是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炼山等。所以,《条例》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炼山等列入禁止行为,倡议全社会采用新方式文明祭祖,勿带火种上山,游人违法用火或被治安拘留。

"十一"起我省将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日前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广东省林业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执法,全力推进《条例》贯彻实施。

近期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着力完善森林防火责任体系。一是全面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按照“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明确各级政府森林防火主体责任,以及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落实重点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要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建立专职指挥制度。

二是全面落实部门森林防火责任。省林业厅将于年内依照《条例》规定,制定《广东省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进一步规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也要制定相关制度,细化基层林业单位森林防火责任。

三是全面落实基层和经营主体森林防火责任。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依据《条例》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镇(街)政府、村(居)委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明确其职责、任务与义务,并加强检查监督。

(二)着力推进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一是进一步推进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扑火装备建设。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通信指挥、林火阻隔系统建设,不断加强防火设施、灭火装备、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建设,着力提升森林火灾防控能力。二是进一步推进森林消防和护林员队伍建设。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广东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定》的要求,建好管好用好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员队伍。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按照专业化、专职化的要求建好队伍,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管好队伍,着力提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三)着力推进以法治火,严格查处野外违规用火。今年10 月 1 日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后,各地要组织开展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肇事者。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拒不执行森林防火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条例》,加强基层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监督镇(街)、村(居)和有关单位,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好其责任区、经营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严格管控野外火源,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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