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否有效该如何认定?

17.05.2018  13:17

大洋网讯 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被继承人生前有口头遗嘱,那么如何判断该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子女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

陈某和配偶黄某育有二女一子,分别是陈大、陈二、陈三。黄某于2012年2月去世,陈某于2016年5月去世。陈某和黄某双方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二人去世后留有一处房屋遗产,该房屋由陈某与黄某共同购置并登记在陈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三名子女为法定继承人。

陈大、陈二称,陈某生前病重期间和去世后,陈三故意向陈大、陈二隐瞒陈某存款数额,并将陈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全部转移。陈大、陈二将陈三遂诉至越秀区法院,请求减少陈三应继承的份额。

庭审过程中,陈三辩称,陈某生前曾留下口头遗嘱,其去世后,所有的遗产分成四份,三名子女各得一份,最后一份用于处理他的后事和在老家的事情。所以涉案房屋和陈某的存款均应按照上述口头遗嘱进行继承分割。陈大、陈二主张的陈某的存款有部分是陈三的个人财产,应当先进行扣除,剩余部分才是陈某的遗产。

法院认定应按法定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陈三主张被继承人陈某所立的口头遗嘱,并不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中,陈大、陈二主张陈某、黄某的遗产有房屋和存款。陈三自认款项由其保管,并主张其中部分款项是其个人财产,但未能举证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陈大、陈二主张因陈三隐匿遗产,应当少分的问题,由于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隐匿遗产的事实,故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被继承人陈某、黄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子女三人,对二人的遗产应由三人均等继承,各继承占有三分之一。

法官说法

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该法还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分配的自主意愿,应充分尊重其个人意志。但本案中,陈三未能提供其主张被继承人留有口头遗嘱的充分证据,被法院认定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法官提醒,在实践中,订立口头遗嘱应符合法定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信时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刘晓丽、邓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