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19.10.2017  18:14

为提升我省公共体育设施供给水平,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以及《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省体育局草拟了《广东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至11月19日。如对《办法》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可将意见及理由说明(须加公章或签名)函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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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体育局

                                        2017年10月19日


广东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2017--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我省公共体育设施供给水平,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以及《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编制背景

人民群众对公共体育设施的需求日益增加。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体育锻炼意识不断增强,体育服务需求日趋旺盛,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预计至2020年,我省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4200万人以上,公共体育设施应满足居民生活需求。

目前, 我省公共体育设施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快速增加的健身需求。 主要表现为:一是结构欠合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设施数量及质量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大中型体育设施占比较高,小型便民的群众性体育设施占比偏低。二是场馆向社会开放度不够、利用率不高。三是社会力量调动不足,投资主体单一,建设管理理念相对落后,专业运营管理人才比较缺乏。

国家及广东省出台政策大力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6]2850号)、《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专项安排体育设施用地指标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电[2017]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以及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政策的出台,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撑。

国家提出建设及运营公共事业的新思路。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提出在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属于民生领域范畴,可借助国家扶持政策,依托PPP模式,提高民间资本在公共体育设施供给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推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增加公共体育设施有效供给,增强公益性,提高可及性,加快建设体育强省,为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打下坚实物质基础。

(二) 基本原则

科学布局,突出重点。 以区域人口数量及分布、自然环境特点和现有体育设施资源为重要因素合理布局,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公共体育资源的均衡配置,确保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城乡同步发展。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革命老区以及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

实用适用,方便可及。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建设用地资源,合理确定体育设施功能和规模,积极建设实用适用的群众身边体育场地设施,方便城乡群众就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完善和扩大服务的范畴和半径,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地方为主,省级引导。 坚持地方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加大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政府扶持和市场驱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场馆建设中的作用。省级体育彩票公益按照《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发挥规范引导作用。

创新机制,持续发展。 激发活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和运营公共体育设施。建管并重,强化运行管理,切实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综合利用率。

第三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

按照配置均衡、规模适当、方便实用、安全合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着力构建地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群众身边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体育设施类型丰富多样,设施配置完备,管理体系完善,满足各级举办各类型赛事的需求,满足群众日常体育锻炼的需求。

建设及运营主体趋向多元化。结合国家及省关于推动公用民生事业建设运营社会化的政策,依托社会各种力量,加快公共体育设施的布局及建设,实现共建共享、共同发展的目标。

区域、城乡体育设施协调发展。以区域、城乡体育发展一体化为目标,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的扶持力度,到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体育设施配置水平。

到2020年,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5平方米以上,城乡普遍建成15分钟健身圈,新建居住区和社区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地级市体育设施用地应满足人均规划建设用地不少于0.6平方米,占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比重不少于0.6%。县(区)级体育设施用地指标须满足中等城市用地规模不少于6公顷,大城市用地规模不少于9公顷。新建居住区、社区要严格落实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要求,乡镇参照执行。到2020年,全省5人制以上 足球场地设施不低于6500块,其中新建足球场地3000块,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设施不低于0.6块,其中省新型城镇化“2511”综合试点地级市、综合试点县(区)以及足球特色小(城)镇等有条件的地区力争达到0.7块以上。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或现有场地设施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因地制宜配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滑冰场、滑冰馆和滑雪场等。

(二)各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任务

公共体育设施分为地市级、县(区)级、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四级。具体详见附表。

1. 地市级体育设施建设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必须建有体育馆、体育场、游泳池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公园)(以下简称“四大件”)。未完成“四大件”建设任务的地市应在“十三五”期间完成。已完成建设任务的地市“十三五”期间应重点建设大中型全民健身中心、足球场、社区体育公园等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2. 县(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任务

县(区)重点建设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全民健身广场(公园)、健身步道等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3. 乡镇(街道)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任务 

  “十三五”期间,在对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提档升级的同时,重点建设、中小型足球场、乡村健身步道等。

街道重点建设全民健身广场(全民健身园、社区体育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中小型足球场等。

4. 村(社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任务

对已实现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覆盖的行政村,有条件的要继续推进灯光标准篮球场、中小型足球场、健身路径、乡村健身步道等建设,并向自然村延伸。确保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

 

第四章 建设方式和资金来源

(一) 建设方式

综合利用。 立足整合资源,充分利用体育中心、公园绿地、闲置厂房、校舍操场、社区空置场所、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拓展公共体育设施场地。在保障安全使用前提下,鼓励统筹利用荒草地、盐碱地、河漫滩、废弃矿山等未利用土地,以及城市高架桥底、人防工程等空间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改造提升。 立足改善质量,对农村简易场地设施进行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社区改善场地设施水平,适度增加健身休闲区域,为市民休闲空间进一步扩容。

新建扩容。 立足填补空白,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科学布点。在缺乏体育场地的城乡社区加快建设一批公共体育设施。

(二)资金筹措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中央、省级、地方)、彩票公益金(中央、省级、地方)、社会投入等。

1 、财政性资金支持内容

①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内容。 根据省发改委、省体育局《关于转发“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社会〔2017〕123号)规定,对社会足球场、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以及采用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项目予以专项补助。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国家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予以支持,补助标准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②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根据省财政《转发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6〕7号)第六条规定,支持各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具体补助数额由财政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

③地方财政性资金支持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等法规要求,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运行所需景,确保建设项目不产生资金缺口。

2. 彩票公益金支持内容。 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增加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加强监督管理。

①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安排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社区多功能运动场、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公园配建体育设施、专项体育设施(滑板运动设施、攀岩运动设施、登山健身步道)等,应参考省体育局《转发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体群〔2016〕120号)、省体育局《关于申报2016年中央体彩公益金资助全民健身设施项目的通知》(粤体群〔2015〕86号)、《转发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通知》(粤体群〔2017〕154号)、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补报2017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转移支付地方体育事业专项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文〔2017〕27号)等要求实施。 

②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内容。 主要用于支持建设体育场馆、体育场、田径场、游泳池、全民健身广场、全民健身中心、足球场、全民健身园以及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应按照《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体群〔2016〕89号)执行。

3 .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体育设施。 鼓励企业、个人和境外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各类体育场地,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建设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章 运营管理

强化开放利用。 坚持以公益性为导向,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社会体育场所设施为群众体育健身服务。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校园场地在课余时间向社会开放。

鼓励社会化运营。 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鼓励采取“委托管理”等方式,运用竞争择优机制选定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地方有关部门应通过公示设施规模、开放时间等信息确保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公益性质。对由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项目,应签订公益性条款,对项目产权性质、设施用途和投资收益使用进行规范,以确保设施公益性质。

创新智慧服务体系。 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网络,逐步普及二维码、互联网、手机APP等终端服务,切实为群众健身提供方便。

开展健身指导。 依托各类体育设施,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建立健全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网络,为群众进行体质测试、体制健康评价,提供科学健身指导,宣讲科学健身知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体育局与发改委、国规委、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的协调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协同提升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水平,指导各地区的基层文体设施建设。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设施建设标准细则,制定公益性项目服务规范和有关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各区的文体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统筹推动体育设施发展。

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联动的体育行政管理架构,重点完善镇街、村居等基层组织的体育管理人员配置,落实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主体。

(二)落实规划和土地政策

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建设空间,将新增用于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供地手续.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乡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鼓励新建居住区和社区配套公共体育场所,支持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改造现有设施、增加公共体育场所。允许利用城乡荒草地、盐碱地等非建设用地建设公共体育场所。

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或原有用地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运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并在立项、报建、用地和配套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利用自有工业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并连续经营的,可在1年内保持原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更;1年以上仍继续作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可依规划申请调整用地性质。

(三)落实财政与金融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基础性体育设施建设,各级体育部门从留归安排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中安排适当比例资金补助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企业、个人和境外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公共体育场地。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PPP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四)落实税费和价格政策

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捐赠公共体育设施,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五) 加强项目储备与管理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6】1142号),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施方案公开、年度投资计划公开加强设施建设监管,项目配套资金应足额及时到位,保证建设质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一) 监督检查

严格项目监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 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项目动态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建设质量。要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体育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能分工和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督查,及时总结各地实施情况。

(二) 考核评估

各级政府应建立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把各区域基层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区总体规划中,并纳入政府对各级主管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与年度考核。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对重点目标、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推进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形成包括媒体在内的多方监督机制。

 

 

 


附表:各层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要求一览表

级别

设施名称

服务人口

(万人)

用地规模

(公顷)

配置要求

市级

体育馆

100-300

1.1-2.0

配置能够进行球类、室内田径、体操(技巧)、击剑、举重、柔道等体育项目场地,按项目可分为综合馆和专项体育馆。

体育场

100-300

8.6-12.2

应配置标准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赛场地

游泳馆

100-300

1.3-1.7

应在同一馆内配置标准游泳池与跳水池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10-15

1-1.5

户外健身场地 (包括室器械和慢跑道等)、 排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足球场和儿童活动场所等。

体育公园

10-20

1

兼容健身设施、游泳池等

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全市至少设一处

4.0-5.0

配置室内和室外运动场地,体育项目不少于12 项;宜以室内场地为主,场地设施相对集中;宜配置篮球场、7 人制足球场、5人制足球场、200m 跑道、羽毛球场、游泳池、乒乓球场、网球场等设施;

区级

体育馆

100

1.0-1.3

配置能够进行球类、室内田径、体操(技巧)、击剑、举重、柔道等体育项目场地,按项目可分为综合馆和专项体育馆。

体育场

100

5.0-6.3

标准田径跑道、标准足球场和单侧看台,宜配置能够进行球类、室内田径、体操(技巧)、武术、击剑、举重、摔跤、柔道等体育项目的场地

游泳馆

100

1.3-1.7

配置标准游泳池,有条件配置跳水池的应设在同一馆内;能开展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等室内比赛和练习, 可进行大中型文化活动

中型全民健身活动广场

 

30-50

2.0-4.0

配置室内和室外运动场地,体育场地项目不少于8 项;配置篮球场、7人(5人)制足球场、200m 跑道、羽毛球场、游泳池、排球场等设施,滑板、攀岩、武术、舞狮、儿童活动、健身路径等设施; 鼓励配置小型足球场、游泳池、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

镇(街)级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5-10

0.4

宜配置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和乒乓球桌等

全民健身广场

5

0.6-0.8

配置室外篮球场、户外健身场地、儿童活动场所等。

室外体育运动场

5

0.55

宜配置慢跑道、篮球、排球、网球、羽毛球、练习墙等

社区级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3-5

0.2

宜配置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和乒乓球桌等

社区体育公园

3-5

0.25

配置篮球场、五人制足球场、健身广场、健身路径、乒乓球桌、儿童娱乐设施等。

 

注:上述设施建设标准出自《(GB-50442-20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等相关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