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至5月,我市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

09.03.2020  20:22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据了解,当前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占比近72%,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助力个体商户降低经营成本,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记者从东莞市税务局了解到,小规模纳税人要进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方可开出1%的增值税发票。此前东莞市税务部门已经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相关操作指引,并通过税企通、税企微信群等多渠道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

东莞市康与平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叶小君便是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尝鲜者”之一,此前她在税务人员的宣传辅导下顺利完成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3月1日,她在开票系统已经可以看到保健用品、化妆品等应税项目的征收率由3%下调到1%,“征收率下降以来我们公司已经开出62份发票了,政策实施这三个月我们可以省出一笔钱,预计可以少缴纳税款2.5万元,实实在在缓解了我们的资金压力。” 叶小君说,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他们更有信心克服时艰。

全媒体记者 曹丽娟 刘志斌/文

市税务局供图

全媒体编辑 符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