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新丰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粤卫函〔2016〕720号
广州、韶关、梅州、茂名市卫生计生局(委):
你们关于更新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新丰县人民医院(设备型号:SOMATOM Spirit,配置许可证号:192011167)、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设备型号:Sytec 1800Plus,配置许可证号:192011365)、大埔县人民医院(设备型号:RREST0,配置许可证号:192011172)各更新配置1台临床实用型CT。
同意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设备型号:SIGNA CV/I 1.5T,配置许可证号:192021008)、广东省茂名农垦医院(设备型号:AIRIS-II,配置许可证号:192021071)各更新配置1台临床科研型MRI。
同意广东省中医院(设备型号:Advantx LCN+,配置许可证号:192031053)、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设备型号:ADVANTX LC PLUS LCV+,配置许可证号:192031055) 各更新配置1台DSA。
同意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设备型号:Discovery VH,配置许可证号:192041010)更新配置1台SPECT。
同意广东省茂名农垦医院(设备型号:BJ-6B,配置许可证号:192052003)更新配置1台临床实用型LA。
具体要求如下:
一、所淘汰的设备请按我省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管理要求,由省职业病防治院无偿收回作报废处理,不得转让,并根据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设备报废处理收据,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手续。
二、请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X线机等9类医学装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9〕373号)公布的设备品目做好采购管理工作。
三、新购置的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在未正式投入使用前,请按《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粤卫通〔2014〕5号)要求,办理和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四、根据发改办价格〔2007〕2107号文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没有取得配置许可证的大型医用设备,提供相关检查治疗时,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此复。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