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石龙首例确诊病例通报来了!

12.02.2020  07:52

2020年2月10日,石龙镇出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患者为男性,57岁,东莞石龙人,常住东莞石龙。2月3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2月8日入院隔离治疗,2月9日转入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感染来源仍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该镇对追踪到的已知密切接触者均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和采样,并对其居住场所及周边区域全面消杀。目前,市镇正加紧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鉴于该患者不配合调查,隐瞒接触史,公安部门已对其立案调查。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做好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主动申报工作,是落实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的重要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开展的有关登记调查工作,按要求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患者,以及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不主动申报或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有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情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再次呼吁广大市民尽量减少外出和聚集性活动,避免到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众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注意个人卫生防护,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定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保持安全饮食习惯,不要购买和食用野味,避免接触野生或养殖动物。

在疑似病例确诊前,石龙镇已立即对病例的住处和到过的区域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石龙老城区已进行全面环境消毒。

中山东社区已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摸排。

已对该病例的家人进行医学观察。

石龙公安和疾控部门已开始进行针对性摸排工作。

所以

请居民不要恐慌

你们所处的地方

已经做好了消毒!

对患者可能到过的区域进行消毒

所在辖区出现确诊病例,该怎么办

1.主动申报,不隐瞒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做好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主动申报工作,是落实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的重要环节。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开展的有关登记调查工作。按要求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凡是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发病前2天开始有接触的人员,请尽快主动向所在社区或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电话申报,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家庭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如近距离交谈、用餐,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二)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三)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四)有其他密切接触行为的人员。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患者,隐瞒和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以及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有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情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2.勿作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严厉打击处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摘录)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我市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妨害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莞人员,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及镇街、村(社区)等采取体温检测、强制隔离或医学观察、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告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莞人员,不按有关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申报不实或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隐匿、瞒报本人或亲属疫区出行史、涉疫行程以及与疫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已感染者及被告知应当接受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者,仍违反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行为人确诊感染的,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实施居家隔离或在指定地点隔离的医学观察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脱管外出,擅自接触外人,干扰隔离管理工作及不听从教育训诫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造成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至疫情解除。全市所有公民和法人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通告,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有效落实,众志成城,群策群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公安局2020年2月7日

3.做好居家隔离

居家隔离应该怎么做呢?

一、一个房间被隔离者,有条件的应选择独居,没有办法应单独一间房。良好的通风,可以将室内的病毒吹散。独居可以避免家人间的交叉感染。有独立的卫生间上厕所、洗漱。

如果做不到这些,请与其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二、一个人独处备足日常必须的生活、消毒物品,尽量独处,减少与其他人的接触。常备物品:专用垃圾袋及带盖子的垃圾箱:用于处理废弃口罩和其他分泌物。含氯或含酒精的消毒湿纸巾、多层不透水纸巾。个人专用的水杯、被褥、体温计。

手机、平板、书籍等消遣用品。三、一个人吃饭

避免与他人同桌吃饭,在自己房间吃。饮食清淡、营养均衡。各吃各的,单独碗筷。餐具单独清洗、单独消毒。

四、一个人看护

看护人员要年轻力壮、没有慢性疾病,熟悉个人防护、消毒方法。

被隔离者无法一个人独居时,应尽量避免与老人、小孩接触,看护人员应选择年轻健康的人。

对自己负责,

对家人负责,

请自觉遵守

规范的隔离防护措施,

这是每位公民

应尽的社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