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幼童被涌边护栏砸中头部身亡,谁来担责?法院这样判
大洋网讯 奶奶带着两岁五个月大的孙子在涌边堤岸散步,却不幸被涌边倒塌的花岗石护栏砸伤头部,因抢救无效当日身亡。
谁来为幼童的死担责?事发后,幼童父母将负责改造堤岸的建设公司、施工公司以及管理使用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69万余元。记者昨日从广州海珠法院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保修期届满,护栏倒塌砸中幼童
2020年初春,年仅两岁五个月的小明在其祖母陪同下行走至某涌边堤岸,因涌边花岗石护栏倒塌被砸伤头部,并被送往医院,终因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当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现场勘验情况》,记载“河涌北侧涌边有护栏,护栏高102cm,每两根立柱间相隔200cm。现场有护栏脱落,脱落处东侧为单根立柱,未与其他护栏相接,西侧立柱与其他护栏相接,护栏脱落部分长度为215cm,脱落处北侧地面有散落石块,南侧地面未见散落石块。”
另查,2010年1月,甲公司将涉案堤岸改造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该工程于2012年3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公司,质量保修期至2013年3月9日,实际由丙公司使用和管理。
小明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共同赔偿1694340元,具体包括死亡赔偿金1301040元、丧葬费63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7500元、误工费17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甲公司、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小明父母赔偿1172272元;2.丙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明父母赔偿293068元;3.驳回小明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保修期届满能否免责?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董广绪指出,涉案护栏并非处于废弃或无人管理状态,无含有“禁止行走”“禁止靠近”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无采取围蔽措施,亦无证据证明涉案护栏曾发生过倒塌致人损害的事故,事发时并无恶劣天气及其他外部特殊情况,涉案护栏突然倒塌不具有可预见性。
受害人在其祖母陪同下从涉案护栏附近经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亦不存在监护人失职的情形,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保修期届满能否当然免责?董广绪指出,保修期是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理的期限,调整的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间的关系,对被害人并无约束力。应在充分考虑护栏属于可以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这一特性的基础上,参照同类工程通常可以达到的实际合理使用年限来确定其合理使用年限,唯此,才能符合社会公众预期,为社会公众认同和接受。
涉案损害发生时,涉案护栏验收不足八年,其保修期已届满,但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现出现倒塌,且无证据证明系其他原因所致,应认定存在质量缺陷。
因涉案护栏倒塌,年仅两岁五个月的小明去世,给其父母及整个家庭带来无尽悲伤。本案发人深省,再次印证了工程质量重于泰山。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关系建设单位、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建筑物倒塌等事件,更会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本案结合日常生活行为经验,认定受害人无过错,监护人不存在失职,避免受害人及家属伤身又伤心,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董广绪提醒,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验收责任,在源头上杜绝有质量问题的建筑物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标准施工,杜绝偷工减料等恶习,正确理解保修期与合理使用年限的区别,不要妄图通过设定过短的保修期逃脱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要履行日常巡查维护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风险,合理设置警示标志,减少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海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