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印发《东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市政消火栓

06.12.2018  11:52

为加强本市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职责,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我市近日印发《东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自今年11月20日起实施。

三类场所需配建设置市政消防栓

办法》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并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办法》明确,市政消火栓的建设遵循“道路谁投资,市政消火栓谁建设”的原则,与道路建设、改造实行“捆绑式”建设,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必须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步进行。

对于确定了维护管理单位并已交付其维护管理的已建成道路,未按要求设置市政消火栓的,由道路的属地园区、镇(街)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增设工作;对于未确定道路维护管理单位或已确定维护管理单位但未交付其维护管理的已建成道路,由道路建设、改造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增设工作;因建设单位撤销等原因造成不能明确道路建设、改造单位的已建道路,由园区、镇(街)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增设工作。

另外,《办法》还提出,以下三类场所需配建或设置市政消防栓:一是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含城中村道路)、公路;二是城市道路的十字路口、商业区、居住建筑区、工厂区、文物和古建筑保护区、高层建筑周围、城镇干道、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三是市政桥梁桥头和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

市政消火栓定期检查不少于每月一次

办法》还明确了市政消火栓的管理主体。其中,公路、城市道路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由道路的属地园区、镇(街)负责管理。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城市道路范围内地面的消火栓的维护管理;水务部门、属地供水企业负责监督管网的维护以及保证供水。道路无道路维护管理单位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园区、镇(街)或其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跨区道路按路段划分,由路段所在园区、镇(街)或其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办法》要求, 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试放水,发现损坏的,及时维修更换。定期检查不应少于每月一次,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市政消火栓进行专门检查,检查的结果应当抄送当地消防机构。

而对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每年定期对消火栓刷油漆一次,无生锈现象;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每年两次定期清污及清除杂物,无堵塞现象。

另外,《办法》还规定,因市政建设等情况确需拆除、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告知当地城乡规划部门、消防机构,涉及主干管道停水的,同时告知属地供水企业,由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迁移或者申请拆除的单位承担。(记者 伍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