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理整合省级财政出资政策性基金

27.11.2017  10:30

  近日,广东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合省级财政出资政策性基金的实施意见》,对省级现有15项政策性基金进行清理整合,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基金带动社会投资作用,支持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项目建设,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一、清理收回四类基金。

  对尚未设立、资金投放进度慢、可由社会资本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基金,收回财政出资,不再按原计划增资,避免财政资金沉淀。一是停止设立广东省绿色发展基金,不再安排预算,撤销广东省低碳发展基金,收回财政出资。二是中止设立广东省环保设施建设基金、广东省港航建设发展基金,将财政出资收回用于新组建的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三是撤销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将财政出资收回用于新组建的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四是退出广东省国有企业重组发展基金,收回财政出资,将基金转由社会资本市场化运作。

   二、整合组建四项基金。

  对投向领域相近的基金进行分类整合,经清理整合重新组建四项基金:一是组建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整合广东省(人保)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股权基金、广东省铁路发展基金、广东省环保设施建设基金和广东省港航建设发展基金,合计财政出资170亿元,主要投向于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利、环保、城建、新区建设、绿色发展等基础设施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及配套产业项目等。二是组建广东省创新创业基金。整合广东省科技创新基金(不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基金)、广东省创业引导基金、广东省新媒体产业基金,合计财政出资71亿元,主要投向于重大科技专项领域、行业区域科技创新,重大关键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初创企业投资以及基础理论研究等。三是组建广东省产业发展基金。整合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广东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基金、广东省科技创新基金(即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基金)、广东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基金,合计财政出资100亿元,主要投向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产业投资及配套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国企体制改革创新等。四是组建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主要投向于具有一定规模和赢利能力的农林渔业龙头企业、产业园区平台运营公司或准经营性农林水渔产业发展项目等。

   三、严格规范基金管理。

  进一步完善基金的组建架构、投资运作、规范管理、考核约束等制度,明确基金整合后的管理体制。一是规范基金组建架构。基金设计为母子基金多层管理结构,母基金主要以参股子基金为主、直投项目为辅开展投资。制定基金组建方案,调整完善原有基金组建、投资合同等文件,确保符合整合要求。对现有已签约的投资项目,保留原受托机构的权责不变,待项目退出后将项目收益及本金交由新的受托机构管理。对正在协商谈判、尚未真正投资的项目,中止协商谈判,由原受托机构交给新的受托机构跟进对接。对愿意退回财政出资的基金,不纳入清理整合范围,转由社会资本完全市场化运作。二是规范基金投资运作。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独立自主运作。政府部门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管。基金支持领域应精准定位、聚焦重点,主要支持符合国家和省战略部署,面向未来且具有一定基础性、准公益性、竞争性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选准基金投资项目,必须投向效益好、有回报的项目,努力实现较高投资回报率。加快基金组建、募资和投资工作进度。三是规范基金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各出资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弄虚作假搞明股实债或等同财政补助资金,不得承担担保、回购责任,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完善财政出资让利办法,优化基金退出机制,健全基金资产管理制度。四是规范基金考核约束。到2017年底,对已拨付财政资金中实际投资(以签约为准)比例不足50%的基金,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的40%。对未拨付的财政资金,不再按原定计划增资。对一定期限内未完成基金设立的受托机构、未完成出资的托管银行,严格按规定取消受托资格、托管银行资格,并在今后承接政府业务时相应惩戒。健全基金受托管理考核机制,将受托机构考核监督结果与其管理费率挂钩。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明确部门、受托管理机构职责,避免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牵头部门全面负责基金整合后的管理和运作工作,制定基金整合组建方案;研究完善基金投资领域,制定产业目录或清单;牵头优化政府部门审批流程,加快部门间研究协商效率;协调有关部门、受托机构和托管银行开展基金组建和运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基金整合组建工作,协助提供基金投资领域、产业目录或清单,配合做好项目储备和对接工作;对需继续保留的子基金配合做好管理完善工作;对个别特殊行业的子基金,可保留原有管理权限不变。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责任,配合做好基金整合组建工作,统筹制定基金设立管理和考核制度,负责基金运营的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对基金组建运作实行通报督导,完善激励与追责机制。受托机构负责在受托权限内代行出资人职责,独立自主运作基金,开展基金的具体组建、募资、投资等业务;负责财政出资部分资金的保值增值,负责基金风险控制;简化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协调社会出资人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督促社会出资人履行出资责任,在限定时间、按承诺规模实缴资金 。定期向牵头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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