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头金归属与“藏宝于民” 不仅是个法律问题

09.02.2015  22:52

  2015年1月30日,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国家所有,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有。从法律上说,无主物按先占先得原则处理,矿藏物或文物则归国家所有。法律看似清晰,但就像乌木之争一样,一句“归国家所有”,过于强调国家利益和上缴义务,却无视个人偶然发现的权利,以及公众关于先占先得的朴素道德认知。情理法冲突,需要利益平衡。问题是现在怎样奖励奖励多少,都是模糊不清的,靠什么说服公众?

  在一些网站上,支持狗头金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有的网民占了大多数。一块狗头金虽然事小,但是,它揭示的问题却事关重大,此前许多地方农民发现乌木被官方没收,让网民们很想不通,它们担心类似事件再次重演。网民不仅从现行法律上进行质疑,甚至希望能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实现“藏(宝)富于民”。

  如果狗头金属于文物,或者矿产,那么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它就属于国家所有。问题在于,狗头金已经排除了属于文物。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看到了狗头金的实物,基本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其次,狗头金也不应属于矿产。《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所谓矿,是指具有一定储藏规模并可能具有大规模开发价值的资源集聚形态,它是可探明并具有开采可能的。所以,拾获狗头金不是采矿行为,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不过,《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是,很明显的是,狗头金是由牧民从地表偶然捡得,这狗头金并不是属于埋藏物、隐藏物,那么,就不能将狗头金视为国家所有。更不能说,牧民拒绝将此狗头金交给国家,就涉嫌侵占罪。

  狗头金归属的争议再联系起之前大量存在的农民发现乌木归属的争议,其实质在于,到底允许不允许每个公民能心存一个捡到从天而降“大宝贝”的梦想,涉及到是“藏宝(富)于国”还是“藏宝(富)于民”的争议。防止公民不劳而获,让所有的文物、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所有公民发现的宝贝都属于国家,满足了一些人的“家国情结”,但并非“藏宝(富)于国”一律就好,就像我们当初搞“人民公社”,人民生活并不好。而今天的大量文物、宝贝归于国家,普通公民并不能受益,甚至像原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一样,看到博物馆的宝贝就公然拿走,博物馆不得不用赝品来以假充真,所谓的“”与公民何关?

  许多国家都规定,埋藏物、隐藏物可以归发现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所有。例如,在英国,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发现该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同一人时,埋藏物全部归于发现者所有,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发现该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不同的人时,埋藏物由双方均分。在我看来,不仅在地表上发现狗头金归发现者所有在现行法律没有争议,就是《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也应当修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文物除外)也应当修改为发现者所有。如此修改有几大好处,一是让公民更有积极性去发现和挖掘宝贝;二是让这些埋藏物、隐藏物更能在市场流通,发挥物的效用(否则许多人发现后怕国家没收,只能将其隐藏起来);三是也能部分实现“藏宝(富)于民”,让每个公民都可以心存一个梦想。当然,对发现者,国家可以适当地征收“偶然所得税”,以调节贫富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