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4.05.2018  15:22

粤科函合字〔2018〕884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广东省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发挥科技创新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核心推动力,实现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和集聚,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国科发资〔2018〕43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我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6月1日前函复省科技厅,修改时请提供相应修改依据。

  电 话:020-83163867

  附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我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