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三名脱逃犯或涉暴动越狱罪 最高可判死刑
9月2日4时40分许,黑龙江哈尔滨市延寿县看守所三名在押犯罪嫌疑人杀害一名看守所民警后逃跑。
哈尔滨警方发布通告,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任何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群众,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随后,公安部将三人列为A级逃犯,另奖励5万元,单人总奖金达15万元。
据协查通报显示,这三个在逃犯中,高玉伦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判死刑,另外两人一个是涉嫌伤害致死,尚未判决(李海伟),一个是涉嫌故意杀人,尚未判决(王大民)。
3日晚8时15分左右,在逃犯之一的李伟海在延寿县玉山村附近被抓获。4日零点50分,哈尔滨警方官微“平安哈尔滨”发消息,在延寿县青川乡新胜村擒获了另一名逃犯王大民。
三名在押犯罪嫌疑人越狱杀警,等待他们的将是怎样的法律制裁?戒备森严的看守所却“失守”,是否应追究相应责任?《法制晚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业律师。
三逃犯 杀害狱警 或涉暴动越狱罪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玲介绍,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
组织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地脱逃的行为。
暴动越狱罪,指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采用暴动方式,有组织脱逃的行为。
《刑法》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玲律师表示,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在本案中,三名在押人员有打开戒具、杀害看守人员、改换警服、逃离监区大门等一系列行为,由此可以初步判断这是一场有策划、有预谋的,采用暴动方式有组织进行脱逃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暴动越狱罪。
数罪并罚 最高可判死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律师指出,三人一旦全部被抓回,还将通过审问,了解越狱是谁提议的、谁组织的、谁策划的。三人应该会有主犯与从犯之别,对主犯肯定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17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文波表示,3名在押犯罪嫌疑人越狱过程中杀害一名监管民警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规定量刑。
许兰亭律师认为,本事件中,三人越狱的行为应属暴动越狱,且杀警行凶,手段残忍,后果应属特别严重。
一旦被抓,应会对其从重处罚。许兰亭说,即使不单独再定故意杀人罪,仅暴动越狱情节特别严重也极可能判处死刑。
看守所 若存在玩忽职守 要担刑罚
许兰亭律师认为,杀警逃脱事件固然是由于疑犯狡诈凶残所致,但也暴露出看守所监管上存在漏洞。
刘玲律师表示,监狱对死刑犯人的监管是有特别严格要求的,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戒具。本案中有一人被判处死刑,其有无加戴戒具,戒具如何打开的,其中是否存在看守所工作人员疏忽之处,这都需要进一步了解。
《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玲律师说,如果看守所人员存在工作失误或疏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叶文波律师称,部分看守所民警及其领导可能存在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还要看案件发生的内部原因来定。
通缉令
A级逃犯悬赏不低于5万
刘玲律师介绍,公安部通缉令,是由公安部发布的面向全国通缉在逃人员的命令。它分为“A级”、“B级”两个等级。“A级”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B级”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
“A级”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恶性案件。对重大在逃人员实行“A、B级通缉令”是从2000年2月份开始的,同时实行对抓获被通缉人或提供有关关键线索的有功者重奖的机制,通常是“A级”不少于5万元,上不封顶,“B级”少于5万多于1万。
除《公安部通缉令》外,省、市、县也可在所辖区域内对在逃涉案人员发布通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