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23.07.2017  00:04

  2017年7月20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为深入了解《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办法(试行)》进行解读。

  问:《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已经走过了抢救性建立和快速增长的发展阶段,目前正处于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自然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大幅度增加,对保护对象的干扰日益严重,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的管护成效,一些违法违规开发活动对自然保护区造成了破坏,影响了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工作。近年来,针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破坏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习总书记要求,针对这类问题务必高度重视,以坚决的态度予以整治,以实际行动遏止此类破坏生态文明的问题蔓延扩散。对自然保护区这一重要生态空间加强有效管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安全要求的重要任务。

  为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自2009年起,环境保护部开始将卫星遥感、无人机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应用到了日常工作中。随着监测技术手段的日益成熟,卫星遥感监测技术的应用逐步扩展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为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线索,进而为后续开展监督执法、约谈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并在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环境保护部已初步建立了全国自然保护区“天地一体化”的遥感监控体系,遥感监测工作进一步常态化。

  问:制定《办法(试行)》的必要性何在?

  答:  一是落实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部《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这两个规划都提出,要建立全国自然保护区“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二是变被动为主动、提高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自然保护区面积较大,环境复杂,监管难度大,长期以来,主要是通过人工进行监管,能力有限,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而卫星、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能够有效地由被动监管转为主动监管、应急监管转为日常监管、分散式监管转为系统性监管,大大提高风险早期预警能力和主动发现问题、快速应对问题的能力。

  三是提高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得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工作由粗放转为精细,实现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形成系统,进而通过制定相关办法,建章立制,能够确保监测和核查处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使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取得实效,从而提升环境监管工作的水平。

  四是完善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监控体系的制度保障。环境保护部已经初步建立了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监控体系,但是相关工作还不尽完善,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遥感监测时间节点不固定、工作流程不规范、实地核查不细致、核查质量不高、责任不落实、发现问题的处理和追责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工作效果打折扣,与李干杰部长提出的环保工作“严、真、细、实、快”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制定出台《办法(试行)》,就是要在制度层面来解决这些问题,逐步完善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监控体系。

  问: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是如何组织开展的?

  答:  第一,明确责任主体。《办法(试行)》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遥感监测技术单位开展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结果进行实地核查。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结果开展实地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进行处理。

  遥感监测技术支撑单位,也就是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具体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开展监测,编写遥感监测报告,完成技术层面的工作。

  第二,明确工作程序。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主要依据以下工作程序开展:遥感监测—下发报告和清单—实地核查(抽查、直接核查)—结果处理(责任追究)—上报结果—成果应用—信息公开。通过这个完整的流程,将技术措施和管理行为衔接起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强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明确工作要求。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提出了统一、规范、严格的要求,无论是遥感监测还是实地核查,都要严格遵守时限、确保时效性,遥感监测对于数据的分析要确保真实性、完整性。为确保实地核查的细致、深入、全面,避免遗漏,核查工作人员要填写《办法(试行)》的附表,对监测发现的人类活动点位逐一进行核查和处理。

  问: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所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办法(试行)》规定,对于遥感监测及核查所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环保部门有处罚权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司法机关;对于违反保护森林、草原、土地、水、野生动物、海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环保部门要将有关材料移送给具有相应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对于生态破坏问题较为突出的自然保护区,环保部门将运用约谈和挂牌督办手段,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问:如何抓好《办法(试行)》的落实工作?

  答:一是要尽快形成工作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办法(试行)》的要求,出台本地区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的具体方案,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目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是较为规范的,后续我们要推动各地建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制度。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责任。首先,要强化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办法(试行)》规定,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篡改监测数据、故意隐瞒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故意瞒报、玩忽职守导致漏报、无故拖延迟报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环境保护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其次,对于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对于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不予配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强行阻挠的,以及存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予以追责的情形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是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地方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之中,对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给予表扬,对未完成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或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通过定期向公众公开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情况,鼓励全社会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总之,我们会在实施《办法(试行)》的过程中,不断完善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的各项工作制度,让“天地一体化”的监控体系为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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