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榨花生油销售 致癌物超标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9.2017  19:47

  本报讯  (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陈伟东) 昨日上午,大埔警方联合该县食药监部门销毁一批不合格花生油制品,包括原材料花生米34袋3400斤和成品花生油1300斤。此外,涉案嫌疑人也投案自首。

大埔县相关部门销毁不合格的花生油。(通讯员供图)


  据了解,今年5月10日,大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大埔县城的城东路有一家“略记油房”无证生产、销售花生油。送检后,工作人员查出该店所生产、销售花生油的苯并芘(注:一种常见的高活性间接致癌物和突变原)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达到18ug/kg(标准为≦10ug/kg)。随后,相关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要求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涉案花生油制品

  大埔警方接报后立案调查。6月14日,涉案嫌疑人蒙某强(男,37岁,广西贵港市人)、苏某略(男,41岁,大埔县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今年4月份开始到被查处时止,在该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花生油牟利的犯罪事实,现已被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昨日,相关部门联合销毁了被查获的3400斤花生米和1300斤成品花生油。

  警方指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危害市民身体健康,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市民在购买食用花生油时不要贪图便宜,建议到正规商店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