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解读

28.09.2017  16:48

   一、构建财务管理制度背景及框架体系

  为提升我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结合财政部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经过研究酝酿和广泛征求意见,省财政厅制订《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经省法制办审核通过,于8月1日正式施行。为配合制度出台,规范基建项目工程结(决)算审批权下放给省级主管部门的改革,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初步构建了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成本核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工作通知三个层级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体系及长效机制。这是我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领域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为今后一个时期规范我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打下了制度基础。

   二、广东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按照“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原则,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补充我省的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和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职责。结合我省已实行代建制的实际,增加我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关于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能表述。

   (二)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明晰我省基本建设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支付因素、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建设资金筹集来源、财政资金的使用和财务处理方式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处理方式。

   (三)预算管理。 明确基建项目预算控制、项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流程、财政资金预算调整、预算执行的管理要求,并结合我省代建制施行的实际,增加了关于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相关表述。

   (四)建设成本管理。 明确基建项目建设成本的开支内容、明确不得列入建设成本的内容以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五)基建收入管理。 明确基建收入定义、净收入的处理、索赔、违约金等收入的处理方式。

   (六)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明确工程价款结算的定义、结算时间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清算要求、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等,并结合我省实施代建制的实际,补充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做好代建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的要求。

   (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明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定义、编制要求、部门职责分工、编报、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等,并明确各市、县项目竣工决算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调整省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管理职责,除项目主管部门本部以及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省直单位的基建项目外,其他省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

   (八)资产交付管理。 明确资产交付定义、范围、交付时限,非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资产交付的具体要求和财务处理方式,并补充明确省级代建项目资产交付的流程。

   (九)结余资金管理。 明确结余资金的定义、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处理的具体方式以及项目终止、报废或为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的处理要求。

   (十)绩效评价。 明确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定义、原则、重点评价范围、绩效评价管理职能和分工。

   (十一)监督管理。 明确项目监督管理范围、职责分工、具体要求以及责任追究的相关条款。

   (十二)附则。 明确参照执行、简化执行、不执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财务行为以及办法施行时间,并明确省直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权限。

   (十三)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分为《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晰我省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基建财务管理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规程和要求。

   三、广东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亮点

   (一)厘清各方管理职责,优化管理流程。

  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项目代建制和部门预算改革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既没有突破《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框架,也结合工作实际作了必要的明晰和细化,较好地实现了财政部令与我省基建财务管理具体工作之间的衔接,进一步满足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在明晰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主体的同时,将更多的监管责任赋予了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动思考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如何根据《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要求梳理、优化本部门、本单位基建项目管理各项工作流程,如何进一步落实各方的管理责任,切实规范管理。

   (二)凸显“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

  凸显“简政放权”是《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根据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我省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省财政厅围绕如何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要求,对部分管理职能和审批环节作了调整。如将部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权交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在减少审批环节、优化流程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提高其在管理工作中的参与度,财政部门则通过项目报备、抽查等方式,将侧重点放在整体监管方面,更加凸显监管部门的定位和职能,真正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

   (三)立足服务,规范部门审批工作。

  为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指引,确保交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基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有序开展,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规范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详细说明了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制度依据、原则、规范和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审核结果抽查的要求等事项。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做好服务、加强监管,减少审批环节的同时提升工作质量,确保相关工作“放而不乱”,将规范基建财务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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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