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基金安全!基金监督预防机制是重要的前置保护措施!

03.08.2017  14:53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施行到现在,

已经一年时间了。

如何加强风险防控,

保障基金安全?

基金监督预防机制有哪些规定呢?

往下看,

一起来了解!

如同大海航船,时有风浪,我们的社保基金也面临着诸多风险。近年来,随着我省基金规模持续扩大、工作环节不断增加,风险隐患也逐步增多。

社会保险基金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条例》的修订实施,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保障基金安全是基金监督工作的首要目标,也是《条例》修订的根本宗旨。健全的基金监督预防机制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前置保护措施。

条例》在总结广东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基金监督预防机制,将基金监督的端口前移,推动社会保险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常态化。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预防机制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三方对账机制

条例》在《预算法》规定的预算管理基础上,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的原则编制;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可以补助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等等。

同时,《条例》明确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简称“三方对账制度”),定期相互核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信用档案制度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将欠缴社会保险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信息建设与共享机制

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省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互通,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管理或者产生的社会保险相关信息数据实时接入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

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开展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质量等。

基金预警应对机制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及风险管控等存在重大风险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政策效果评估机制

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作出修改、废止等处理;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策,应当停止执行。

相关条款

第五十一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编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 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的原则编制。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可以补助社会保险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不得随意调整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 ,定期相互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并对账目核对情况盖章确认。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形成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及时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准确记录单位缴费情况及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收数与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上解数进行 核对 ,并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款明细情况盖章确认后,连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凭证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 信用档案 ,加强与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将欠缴社会保险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失信行为情节严重 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失信记录依法向社会 公布

第五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加强 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充分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监督、核查的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行政、财政、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银行、邮政、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建立全省统一的 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信息共享与互通,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管理或者产生的社会保险相关信息数据实时接入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信息数据。

第五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开展 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

(二)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质量;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情况;

(四)存在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情况及其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影响;

(五)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关的指标。

第五十六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社会保险基金预警应对机制 。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及风险管控等存在重大风险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隐匿、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重大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问题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按照法定职责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其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 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政策作出修改、废止等处理。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策,应当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