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共用一墙房产证只给办一个?
南都讯记者刘颖 33年前,丘先生和邻居阮先生在罗湖区人民北路教育学院各建造了一处房子,此后两套房子被一同登记在了阮先生名下,如今丘先生要办理房产证,阮先生也承认房子分别是两人所有,罗湖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院都支持丘先生的诉求,但是市规土委对判决结果拒绝履行。
两套房子共用一面墙
丘先生的房子位于罗湖区人民北路书院街53号大院9号,据他介绍,房子建于1981年,当时是他所在的教育学院划给了自己一块地,他和邻居两人紧挨着各建了一套房子,共用一面墙,各项报建手续齐全。
据丘先生介绍,1993年,他想要去进行房地产登记,但是工作人员告知需要的时候会通知他,他便没有坚持。到2012年,他已经退休,此时他想要去领取房产证,却被告知,他的房子已经被划入了邻居的名下。邻居阮先生承认,相邻的两套房子是他和丘先生各自拥有的。
而市规土委20 12年12月3日给出的1739号复函回应,丘先生所提及的地块,登记用地权利人为阮某,且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中等职业学校用地,丘某申请确认的建筑功能为住宅,与法定图则确定的功能不符,因此不同意申请。丘先生为此把市规土委告上法庭。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一审判决丘先生胜诉。
规土委不履行法院判决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市规土委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二审认定,市规土委未经相应调查核实,仅以丘某非涉案宗地登记用地权利人为由不同意其规划确认申请,属于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此外,市规土委在已对涉案宗地颁发房地产证并认定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情况下,又针对丘某规划确认申请对土地用途采纳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亦有违行政行为公平原则。市中院2014年2月18日判决,市规土委上述主张并不能直接成为不予办理规划确认的依据,不予支持。
4月23日,罗湖区中院向市规土委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对方在7天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对申请执行人的规划确认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三、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元。不过,据丘先生介绍,截至昨日,对方仍未予以执行。
昨日,南都记者就此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采访函询问,截至发稿时,对方暂未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