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厂超标排污经营者判9个月

15.06.2015  19:34


五金厂超标排污经营者判9个月

来源:信息时报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环境污染和保护方面的案件,为建设美丽中山做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2013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明与王华(另案处理)合伙经营他人转让的位于中山市民众镇番中路平三路段的中山市民众镇某五金加工厂,主要经营范围是五金喷漆加工,上述加工厂在加工部分五金制品时,需经过五金酸洗磷化工序,利用车间内的表面处理池去除锈迹及油污。加工厂在未取得排污许可及对上述工序产生的污水进行有效处理的情况下,即将污水直接排放进入下水道。

 

  同年7月10日,中山市环境保护部门对上述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排污情况,遂在上述暗渠出水口提取样本监测。经监测,检出镍0.590毫克/升、铜0.355毫克/升、锌39.0毫克/升、总铬0.063毫克/升。同日,王某明接通知后自行到场接受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在未取得排污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排放工业污水,经环保部门提取样本进行监测,锌的含量为39.0毫克/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三倍以上,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王某明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场接受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是,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王某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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