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14.01.2015  14:58

  (2015年1月13日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省的做法和我市的惯例,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在梅州居住和工作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二、在梅居住曾担任正厅职和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的老同志;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四、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省属驻梅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八、出席政协梅州市委员会六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