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事斗殴受伤 诉公司索赔败诉

08.07.2014  13:51
法院认为,受伤事件与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 摘要:两物业公司员工因琐事在宿舍内打斗,一员工被同事刀砍,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都讯  记者王卫通讯员  李世寅 两物业公司员工因琐事在宿舍内打斗,一员工被同事刀砍,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公司赔偿30000元

        据介绍,2013年11月25日晚,原告阿华下班后在被告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宿舍里吃饭、喝酒,席间因谈论某些敏感话题触怒了同事邓某文,邓某文随即从其车里拿起一把刀,往原告身上砍,造成原告面部、胸部、腹部受伤,被送到中山市中医院治疗,经公安机关鉴定为重伤。

        阿华认为,邓某文是被告的员工,邓某文致其受伤,被告有责任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且原告是在工作时间的前后,在被告安排的公司宿舍内受伤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请求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0000元。

        被告:斗殴致伤与公司无关

        被告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该公司有完整的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员工之间的打架行为。阿华作为员工,所受到的伤害被告表示同情,并已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阿华所受到的伤害是因为与他人打架,被他人故意伤害所致,是加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阿华也存在过错。

        同时,被告公司还表示,该公司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且邓某文伤害原告的行为也不是公司指使,阿华的伤害后果应由邓某文负责,与公司无关。同时阿华也不是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岗位上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故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原告受伤不属工作原因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下班时间在公司宿舍内与同事喝酒,因琐事与同事邓某文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被邓捅伤,不属于工作原因,也不能证明被告管理混乱,且被告与原告受伤事件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与邓某文酒后口角、打斗,被告不能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制止,因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诉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阿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