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夫妇遇车祸后身故 42岁患病儿获赔抚养费

23.10.2014  11:02

   法院认为,该患病的儿子之前一直由老夫妻俩生前照顾,遂判肇事者赔偿抚养费3.7万元

   东莞时间网讯 樟木头一对七旬夫妇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留下一个42岁的患有精神病的残疾儿子。昨日,记者从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因老人生前一直照顾儿子,该院判决肇事者赔偿老人的儿子抚养费3.7万元。

  2014年1月21日晚上7点左右,雷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途经樟木头镇的隧道路段时超速行驶,遇年过七旬的鄢某、王某从左往右步行穿越绿化隔离带横过道路。雷某在采取紧急制动过程中,车辆与鄢某、王某发生碰撞,造成鄢某、王某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鄢某、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鄢某、王某的5个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雷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两死者的事故损失35万余元。其中鄢某、王某的儿子鄢某军患有精神病,诉请2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鄢某与王某为夫妻,事发时鄢某74周岁、王某76周岁,鄢某、王某的儿子鄢某军42周岁,系患有精神病的残疾人。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受害人鄢某、王某已达退休年龄,没有收入来源,鄢某军诉请被抚养人20年的生活费不应支持;但鄢某夫妇生前系鄢某军的法定代理人,一直抚养照顾鄢某军。而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因年龄的变化而消灭,鄢某军在父母因交通事故过世后,失去生活来源,诉请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事发时鄢某已满74周岁,王某已满76周岁,根据相关规定,鄢某军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应分别计算为6年和4年。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