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遭遇意外生活困难可申请救助
清远日报讯 记者廖武智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清远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符合条件者可享2—5个月的城镇低保标准救助。
紧急情况可先救助后补办申请手续
根据《办法》,清远市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其中,家庭对象包括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个人对象为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般情况下如需临时救助,需由个人或家庭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公示,县(市、区)政府根据乡镇审核情况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如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可实施紧急救助。所在地县(市、区)、乡镇或救助管理机构均可直接受理,按照首问负责制,实施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不能解决困难或发动社会募捐
临时救助方式有3种: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其中,在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有关部门协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或发动社会募捐等。临时救助的标准为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不高于当地5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2015年清远市城镇低保平均标准为440元。按此标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每人可享受不低于880元,不高于2200元的临时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市民政部门强调,临时救助主要是生活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市长郭锋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体系的建设,加快办法的实施,同时要切实加强救助工作的研究和管理,补齐社会救助体系“短板”,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会议还审议了其他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