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丁文辞去 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9.05.2016  1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同意接受丁文提出辞去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2016年5月26日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梅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同意接受丁文提出辞去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