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22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里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蔡然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卫杰,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潮阳区新华生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投资人:陈伟奇。
上诉人深圳市里赛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里赛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潮阳区新华生电子厂(下称新华生电子厂)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原告新华生电子厂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本案系新华生电子厂认为被告里赛尔公司故意以损害新华生电子厂为目的,在缺乏事实理由的情况下,提起原审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的里赛尔公司诉新华生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个诉讼,被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又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里赛尔公司的该诉讼行为致使新华生电子厂遭受损失。因此,新华生电子厂认为里赛尔公司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上述两案诉讼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具体到本案,里赛尔公司原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审法院受理,且系专利纠纷,故侵权行为地应为汕头市。为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本案也宜由原审法院管辖审理。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里赛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里赛尔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是:里赛尔公司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里赛尔公司所在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新华生电子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华生电子厂以里赛尔公司为达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向原审法院提起两起以新华生电子厂为被告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这一系列恶意诉讼、查封及诋毁新华生电子厂商誉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新华生电子厂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里赛尔公司是在汕头市向原审法院提起涉案侵害专利权诉讼,即新华生电子厂主张里赛尔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为汕头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虽然里赛尔公司主张其住所地在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新华生电子厂可以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裁定驳回里赛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里赛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
审 判 员 何晓敏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耿丽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修改后为第二十八条)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