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3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格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法定代表人:郭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航,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百格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百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迈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百格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一审案件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百格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百格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百格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是作为原告的被上诉人迈瑞公司从齐齐哈尔市宏达货站获得,即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故应由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迈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原审被告百格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百格公司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同样具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迈瑞公司有权选择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百格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百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
审 判 员 何晓敏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