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弑母砍头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15.05.2014  15:55

广州中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羊城晚报讯 记者凌越,实习生吴方宇,通讯员夏瑶瑶、崔杰锋报道:男子家中精神病突发,竟持刀将母亲砍死,经鉴定,男子不负刑事责任。番禺区法院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决定对精神病人王某某予以强制医疗。王某某不服,提出复议,广州中院近日驳回复议。

旅游回来 砍头弑母

据了解,浙江籍男子王某某今年42岁,自1992年开始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需要长期服药。王某某有5个兄弟姐妹,但平时自己一个人生活,没有生活来源。2013年8月12日,王某某和哥哥从越南旅游回来,一下飞机就接到母亲电话,让他们到弟弟租住的番禺区南村镇某高档住宅小区内吃饭,住一段时间。

次日晚上10时许,王某某在弟弟家中突然病发,产生妄想,认为他不是母亲亲生的,是母亲害死了父亲,“我想到她多年前杀死父亲,心里特别难受,感到如果不杀死她的话就对不起父亲”。为了报“杀父之仇”,王某某趁家里人睡觉时,从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到母亲房间,“当时她的房门没关,我进入房内将灯打开,她躺在床上醒来,我问她为什么要这么毒而杀死我父亲,当时她没有说话”。后来,王某某便拿刀砍死母亲,并把头砍下。

法医鉴定 精神分裂

作案后,王某某不慌不忙地到洗手间洗澡,然后打电话告诉哥哥,还叫哥哥过来看一看。哥哥发现母亲身亡后,马上下楼报警,民警到场后将王某某抓获。后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送精神病医院住院。

据民警反映,王某某在接受讯问时只回答了自己和家人的名字,而关于家在哪里、哪年出生、记不记得干过什么事等问题,均出现眼神迷离、自言自语、沉默、不知所言的情况。

王某某的哥哥称,王某某的性格比较内向,对事斤斤计较,有十几年的精神病史,断断续续接受过多次治疗。两人旅游回来后,王某某表现得不太清醒,常出现自言自语的状态。王某某的姐姐称,弟弟和母亲没有什么矛盾,母亲对他很好,弟弟不犯病的时候对母亲也很好。

经法医鉴定,弑母男子王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及目前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鉴于此,番禺区检察院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向番禺区法院申请对王某某实行强制医疗。

番禺区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持械实施暴力伤害行为,并致一人死亡,该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决定对王某某予以强制医疗。

维持决定 驳回复议

决定作出后,王某某不服,遂向广州中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强制医疗决定。王某某称,强制医疗并不能治愈他的病情,“我更需要的是家人的精神支持,家人完全能够控制其社会危害性。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其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鉴于王某某所患疾病并未恢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家庭也难以对其进行看管和诊治,且无提出能保障控制其社会危害性的切实可行的办法,遂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目前,王某某正在精神病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