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出庭应诉渐成常态

24.07.2015  16:53


江门十大“民告官”典型案例出炉

一把手出庭应诉渐成常态

来源:南方日报

 

 

 

江门开展集中管辖工作两年以来,共受理基层一审行政案件586件,与实施集中管辖前两年相比,增长了31.4%。7月21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该市法院实施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2周年以来的相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实施前后的成效对比,并首次公布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据悉,随着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也频频刷新历史记录。2015年至今,全市行政首长出庭61件,出庭率达到27.9%。

2年共受理基层一审“民告官”案件586件

据介绍,自2013年7月21日江门市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以来,截止今年7月20日,全市法院共受理基层一审民告官案件586件,审结469件。从总体而言,江门市行政案件仍以工伤认定、追缴社保费等劳动保障类案件为主,年均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40%。

7月21日,江门市中级法院首次对外公布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里面涵盖闲置土地、工伤认定、社会保障、非法行医、交通处罚、环保处罚、行政不作为、超期起诉等方面,是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两年以来审理的案件中评选而出,大部分都是涉及民生的案件。

“公布的目的是为了推动行政机关注重行政程序的合法合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也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向社会公开,向公众宣传行政诉讼的法律知识。”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慕恒表示,这十大案例对行政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社会生活有示范效应,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权。

受理基层一审行政案件增长逾三成

林慕恒表示,目前,采取集中管辖与提级管辖相结合模式的,在全省就是江门唯一一家。从效果来看,改革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败诉率明显上升。试点开展两年以来,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15.57%,与实施集中管辖前6.96%的败诉率相比,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审理,使得一审法院更能超脱办案,而在集中管辖与提级管辖结合模式下效果更加突出,行政机关一审败诉更达到18.18%,与实施前的6.96%相比,提高了近3倍。

而且,案件上诉率大幅下降,审判质量明显提高。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从2013年的62%,下降至目前的47.3%,下降了15个百分点。实行集中管辖后,二审改判率也从原来的16.7%下降到7.7%。市中院与江海区法院实施集中管辖与提级管辖以后,目前还没有案件被二审改判,说明通过整合行政审判资源,江门市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得到了有效提升。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从0升至27.9%

据悉,随着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也频频刷新历史记录。早在2012年,江门市行政首长还是零出庭,但到了2014年,行政首长应诉案件已有51件,出庭率为12.4%。2015年至今,全市行政首长出庭61件,出庭率达到27.9%。

“从数字的变化来看,行政首长从过去的被动出庭,法院的鼓励倡导出庭,已发展到现在的‘我要出庭’。”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宁表示,行政首长出庭肯定还是会有畏难情绪,一方面,是因为行政首长作为一个单位的负责人,本身的行政事务较多,要为一件案子出庭,确实要合理安排很多时间。另一方面,出庭是一件很专业的事情,需有一定的专业技巧,如果不具备,很可能反过来被当事人问住,反而影响行政执法的形象。“但今年以来,我们看到,行政首长出庭的主动性很强。”她表示,去年法院就与市法制局共同推动了《江门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正式出台,力求在制度上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工作的发展;今年5月开始正式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也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明确为一项法定义务。

赵宁告诉记者,为了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自信心,争取其积极配合,法院还根据具体情况,在庭辩结束以后,专门留出时间询问行政首长的意见,充分保障其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与此同时,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与市委党校共建了依法行政教育实践基地,这是全省第一家以依法行政为主题的教育实践基地,通过“学员看庭审、法官站讲台”为主要方式,借此平台自上而下地提高江门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陶然  倪兆中  黄磊  陈敏婷

■典型案例两则

医疗票据遗失“原件”  报销不受理

市民郑某住院治疗后,因出院时不慎将医疗收费票据遗失。医院向郑某出具了医疗收费票据存根联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盖上与原件相符的章和医院收费的专用章。郑某凭此向江海区社保局申请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但该局认为郑某未能提供医疗收费票据原件,不予受理。郑某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会区法院一审认为,该份与原件无异的复印件,可以证明郑某已支付相应医疗费的事实,判决撤销江海区社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郑某的医疗待遇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江海区社保局不服,上诉到江门中院。江门中院二审认为,江门市要求参保人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等原始票据,其他代件或复印件无效,未能提供上述资料,对报销申请将不予受理。因此,二审改判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分析认为,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地位不容替代,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原件,其他代件或复印件不能替代,一旦遗失,将承担社保部门不予受理报销手续的风险。

履责有期限  邮寄申请不能怠慢

鲇鱼村小组于2014年7月29日用特快专递向台山市国土局邮寄了《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台山市国土局于2014年7月31日收到鲇鱼村小组邮寄的上述材料后,截至起诉时止,仍没有对鲇鱼村小组的上述申请作出处理。随后,鲇鱼村小组起诉台山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江海区法院审理认为,从鲇鱼村小组邮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台山市国土局没有答复已超60天的法定期限,判决台山市国土局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鲇鱼村小组的申请作出处理。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对此表示,履行法定职责是有期限的,行政机关在各项行政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无论人民群众以何种方式提出请求,行政机关都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以树立行政公信力。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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