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供电局原副局长受贿10万退50万获刑5年
羊城晚报讯 记者凌越、实习生吴方宇报道: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原副局长区志刚,利用负责工程项目验收等职务便利,一年内先后3次收受承揽其单位工程的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增(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4万元。近日,区志刚因犯受贿罪被南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他在向检察机关自动投案期间,主动退缴了50万元。
今年44岁的区志刚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但辩解称,因为紧张、身体不好、时间过长等原因,他在检察机关关于受贿金额的供述有误,“经过认真回忆,我第一次收受李某增贿赂的现金应为人民币8万元,并非10万元,故受贿的总金额应为8.4万元。”
经南沙区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区志刚任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运行部主任期间,职责主要包括电网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设备故障缺陷检修、参与基建工程项目验收等。区志刚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承揽其单位工程的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李某增(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4万元,并在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行贿人谋取利益。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区志刚向检察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该院退缴人民币50万元。
南沙区法院认为,区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他退出的50万元中的39.6万元与本案无关,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关于受贿金额部分,法院认为,第一次受贿10万元的犯罪数额来自于区志刚的主动供述,同时区志刚在公诉机关多次供述第一次受贿10万元,内容稳定、一致,其供述与行贿人李某增的证言能够高度吻合。因此,对区志刚的受贿总金额应当认定为10.4万元。他所说的“第一次受贿金额应为8万元”的辩解理由不可信,且违背记忆规律、不合情理。
最后,南沙区法院判决区志刚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