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权利最易被侵害,你有没有遭遇过?

18.06.2019  15:22

大洋网讯 “优先录取男性;晋升时不考虑女职工或二胎女性,造成‘职业隔离现象’和‘玻璃天花板现象’;在入职时询问妇女婚育状况,将是否已生育作为录用条件。”6月18日上午,广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公布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针对妇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广州中院副院长陈淡卿表示,近年来,广州中院民事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依法履职,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并获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深入实施及妇女维权意识的增强,广州法院女职工维权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据统计,2015-2018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结女职工权益纠纷一审案件数分别为2724件、3850件、3959件、3682件,审结二审案件数分别为1994件、1426件、1797件、1568件。

女性就业受“隐形歧视

民事审判庭庭长陈冬梅表示,妇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就业性别歧视仍然存在

有的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时限定了求职者的性别范围,并且在实际招聘过程中未对女性的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进行审查,而是直接以性别为由拒绝女性应聘,拒绝给予女性平等的面试机会,构成了对女性应聘者的区别、限制及排斥,侵犯了女性求职者的就业平等权。

2.“三期”女职工权利易被侵害

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被降薪或辞退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有:通过规章制度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未依法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降低女职工“三期”的收入待遇;不发放生育津贴、不批准生育休假等。

3.职场性骚扰时有发生

职场中的性骚扰多针对女性,且一般发生在隐蔽场合,在场人员通常仅为侵权人和受害人,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的特点。受害人举证困难,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证据。

4.隐形性别歧视不容忽视

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虽然没有明显设置性别要求,但就业性别歧视仍隐形存在,如优先录取男性;在职位晋升时不考虑女职工或二胎女性,影响女职工职业发展,造成女性就业“职业隔离现象”和“玻璃天花板现象”;在入职时询问妇女婚育状况,将是否已生育作为录用条件,变相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通过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我们想向社会传递一种信心,就是我们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一直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积极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陈冬梅在发布会上说,“同时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自觉积极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定义务,不可有逃脱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

(广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叶其颖、唐亚玲、张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