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下迷药轮奸一女精神病患者获重判

25.06.2014  11:41

  案件对此类轮奸行为认定提供了参考

  本报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何文艳、张敬伟)三名男子深夜遇见一女子孤身一人,竟起邪念用药将女子迷奸。值得一提的是,3人只有一人达到强奸目的,其他两人均未成功,究竟3人算不算轮奸呢?近日,该案被作出了终审判决,3名被告获有期徒刑5年到11年不等。

  三男实施强奸两人未遂

  2013年5月19日晚上11时左右,三名男子巫某、陈某昌、巫某华街上闲逛,偶遇被害人吴某孤身一人在广场上坐着,于是上前搭讪。在聊天过程中,陈某昌、巫某华起邪念,预谋用药迷奸吴某。随后,两人去附近一家成人用品店内买了一瓶“苍蝇水”春药,并将其加入到一瓶营养快线饮料中。两人返回广场后,陈某昌便将加了春药的饮料交给巫某,并告诉他饮料内加了春药。巫某发现吴某精神不正常,认为其好骗,于是认可了陈某昌、巫某华的做法,将该饮料递给吴某,哄骗吴某喝下。不久后,被害人吴某因药效发作想睡觉,该三名男子便将吴某带至其居住的宿舍。进入房间后,巫某开始用手抚摸吴某胸部,并压在吴某身上准备实施强奸,吴某反抗并喊“不要碰我”,巫某便哄骗吴某再次喝下加入春药的饮料。吴某喝了剩下的饮料后,失去了反抗能力,巫某趁机两次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巫某强奸完后,陈某昌接着上前实施强奸,但却早泄。之后,巫某华脱下自己内裤,趴在吴某身上欲强奸时吴某逐渐清醒并开始哭闹,巫某华遂从吴某身上下来。后巫某将吴某送至附近一家肯德基店里。吴某给其家属打电话后,其姐姐赶到该店并报警。三男子于次日凌晨5时左右在其住处被警方抓获归案。

  检方抗诉后3人获重判

  深圳宝安检察院于2013年11月4日向深圳市宝安法院提起公诉。宝安法院于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轮奸情节,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巫某有期徒刑6年、陈某昌有期徒刑3年、巫某华有期徒刑3年。

  随后,宝安检察院对此判决不服而抗诉,认为轮奸作为强奸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不以所有参与人员强奸行为均已得逞为构成要件,本案被告人陈某昌、巫某华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情节客观存在,应当构成轮奸情节。近日,深圳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部分,将对巫某的量刑改为有期徒刑11年、对陈某昌的量刑改为有期徒刑6年、对巫某华的量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

  为类似案件提供范本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张敬伟介绍:多年来,对于两人以上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只有一人既遂的情况能否对行为人适用轮奸的加重情节,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本案的成功抗诉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实践范本,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指引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