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即时清理狗粪现象仍普遍

04.12.2018  12:55

2009年起实施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2011年颁布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再次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但多年过去,记者在广州街头走访发现,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现象仍较为普遍,是广州市民投诉最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之一。而且受访市民均表示,从未见过或听过有人因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被警告、罚款,用“零责任”来形容也不为过。

接受采访的代表、律师、市民均呼吁,城管部门应加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并对典型案件加强宣传,让广大群众知道执法部门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

◎现象 市民称身边没人被警告处罚

广州公安介绍,遛犬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是市民投诉最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之一。

近日,南方日报记者在广州越秀区江月路、天河区燕塘社区等多处走访发现,历经多次养犬管理执法整治专项行动后,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情况较为普遍。

11月27日清晨,广州市天河区燕塘社区,多条不拴绳的狗在游荡,不见狗的主人。附近的燕塘路、马蹄岗一巷、银燕路,随地可见狗粪,有些狗粪被清理后还留下明显的印迹。“一方面,流浪狗很多。另一方面,有些住户随意放养宠物狗,不拴绳,更不会处理狗排泄的粪便。”环卫工人小王如是解释。

11月27日傍晚,记者在越秀区江月路看到,一条未拴绳的泰迪宠物狗随地大小便。当记者提醒犬主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时,泰迪的主人无动于衷,“大家都是这样遛狗,我没见过谁受到处罚。

市民的排泄物都要经过严格的无害化处理,市民饲养的宠物狗却随地大小便,不即时处理。”在省人大代表饶宝琴看来,不文明养犬行为亟待改变,因为“狗的粪便上可能携带着各种病原体,不利于市民的健康,也污染了公共环境”。

◎原因 人手少取证难造成“落实难

2009年起实施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犬主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或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理。

2011年,广州市政府修订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进一步明确,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随意抛弃犬只尸体、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等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就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而言,执法部门应当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罚款。

记者检索公开资料发现,广州城管在2017年、2018年均参与了养犬管理执法整治专项行动。行动中,城管执法部门侧重于整治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加强公共场所、人行道犬只粪便的环卫保洁和卫生处理。但记者未在广州城管官网、媒体公开报道中查询到广州城管在养犬管理执法方面的成果数据。

广州市政协委员杨新斌表示,虽然《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了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但现实是“落实难”,各部门要严肃认真承担各自责任。

落实难”的背后是“两不”。

首先是执法力量不足。早在2011年,广州市城管执法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已经向媒体“诉苦”,坦言执法人员数量少,养犬管理执法“任务艰巨”。其次是取证难度不小。执法人员巡查时更多的是发现犬只粪便,狗和主人都已经离开。

◎建言 设立综合执法组,推动条例实施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张宇航,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齐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对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处罚确实有一定的难处,执法部门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的执法取证,执法难度较大,执法成本较高。

肖文齐建言,要解决“落实难”,城管部门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加强条例和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知道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执法部门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的;二是对不文明养犬的处罚要抓典型,让市民明白执法部门是有法必依的。

11月29日,《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获准通过。条例对动物饲养管理责任作出专款规定,明确: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饶宝琴对此进行了解读,她表示,条例中设立“动物公共卫生管理责任”条款就是要再次强调养狗者和监管者的责任,督促他们行动起来。

从政府自身来看,最好能有综合管理部门对养犬进行具体管理,把执法落实到位。”为了保证条例落到实处,张宇航和肖文齐均建议,地级市政府应以市容管理部门为主、其他政府指定的部门为辅组成一个综合执法小组,合力推动条例的有效实施。

南方日报记者梁文悦

见习记者刘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