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独生子女每年或享最长20天护理假 不影响评奖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深圳拟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其独生子女可享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并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7月3日,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获知这一消息。
拟探索建立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独生子女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期间产生的特殊情况,其成年后,尤其是两个独生子女组成家庭后,面临着赡养双方4个老人的困境。“在老人生病期间给予其一定的护理假,虽然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需要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有助于弘扬敬老扶老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或者政策建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
“草案”借鉴了这一做法,拟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与此同时,在目前国家层面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深圳将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拟突破《社会保险法》,将长期护理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考虑到长期护理与基本医疗护理在服务地点、护理内容、护理目标和护理人员等方面均存在区别,“草案”拟明确长期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项目内容和费用标准,完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并将长期护理保险具体办法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据悉,目前深圳有关部门正在草拟《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并与广东省、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构建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模式。
拟对公办养老机构收住对象差别收费
“草案”还创新性地探索对公办养老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包括对入住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其他符合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和依据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此外,将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即以社区为依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家庭护理、健康体检、医疗康复、紧急救援、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文化娱乐、体育健康、知识讲座等服务,打造老年宜居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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