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警院人〔2015〕40号
各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 2015 ] 117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符合申报教师(含科研人员)系列、实验系列以及图书资料系列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教师、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
(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
(三)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四)学历、资历条件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2005]177号和[2007]197号、[2006]122号文件。
(五)职称外语条件执行粤人发[2007]120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正、副高级资格的;(5)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资格的。
(六)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社发[2010]176号文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转岗申报职称资历要求,按照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要求办理。
(八)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九)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按照粤人职[1998]15号通知的要求执行。对在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不予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三、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逐步实现资格评审与岗位聘用的相互结合。今年学院仍将专门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委员会, 结合学院岗位结构及比例的实际, 对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进行限额择优推荐。
(二)关于申报系列及专业。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申报人员要正确选择相应的评委会,若申报研究、实验系列的,必须选择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系列选择高等学校教师。为规范申报专业,申报人员填写的申报职称专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不得填写简称。申请专业填写到二级学科,医学、语言学等填写到三级学科。今年,申报人不需选择送审学科评议组,系统会按照申报人申报学科专业自动归属对应的学科评议组进行评审(申报学科专业与对应的学科组名单见附件)。
(三)关于教师资格问题。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申请但当年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申报材料。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博士毕业当年认定讲师暂未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完成岗前培训,并出具考核合格证明的,可申请认定。
(四)关于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根据省的有关要求,教务部门要对申报教学系列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结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没有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及评价结果的,将视同申报材料不全。
(五)关于答辩工作。评委会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申报图书资料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织答辩,同时抽取部分申报其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需答辩的申报人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答辩人员按规定交纳答辩费。
(六)关于辅导员申报职称问题。广东省教育厅将继续在高教系列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组中,对专职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专业课教师进行分类评审。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队长(教导员)、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以专职辅导员岗位申报的,在《申报表》和《推荐表》“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栏目中注明。专职辅导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突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有落实主要工作职责的具体描述或记录。
(七)关于论文等业绩成果材料的使用。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有效时间截止到今年8月31日(申报评审当年的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等不作为今年的有效材料。申报人填写科研项目是子课题的,要标注清楚;到位经费是指划拨到学校的经费,参与科研项目的,不能填写整个项目经费。
(八)关于材料的申报。为提高评审效率,广东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及图书资料评委会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经学院推荐会投票通过的申报人,登陆广东省教师工作网站(网址:http://202.116.224.37,统一使用IE浏览器登录,申报人的用户名及密码由学院分配)[教师职称评审]界面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业绩成果电子版材料(PDF文件格式,上传的论文不超过10篇),并按照附件有关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申报表》和《推荐表》的电子版由学院上传。未通过学院推荐或在学院参加评审认定的,不需要登陆该系统填写任何资料。系统操作说明可登陆系统查看。
四、日程安排
(一)8月16日前,申报人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按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有关表格及说明材料》(附件4)要求,填报好评审材料。表格栏目不得随意增减和删除,默认字体大小及表格页边距等也不要随意调整,各表格之间对应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二)8月18日前,部门成立由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及具有相应职称人员组成的考核推荐小组,对评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好相关考核评价及推荐意见。由于时下正值学院假期,职称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要求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努力按照要求做好职称申报宣传、审核推荐工作,确保今年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三)8月19、20、21日,请务必一次性将全部评审申报材料,报人事处师资科(滨江校区行政楼501室)审核,同时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便审核。
(四)8月22日至8月28日,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审核申报材料。
(五)9月2日至9月11日,公示评审申报材料。
(六)9月18日前,学院召开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会议,完成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七)11月学院召开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
(八)11月中旬公示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请材料,下旬召开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会议。
五、收费标准
广东省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其它要求
(一)广东省教育厅对高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表格的填报要求作了相应的备注(详见附件)。申报人要按照有关要求,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申报人有一稿多投、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在材料审核和评审中发现并查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不如实填报或提交不真实材料,有意隐瞒事实真相等,视为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申报人所在部门应在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申报条件,本着对申报人负责的态度,就申报人在思想政治表现、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客观公正地填写考核评价及推荐意见。
(三)各职能部门要负起相应的责任。教师的教学工作由教务处评价和审核,科研工作由科研处审核,申报材料综合情况由人事处审核,每个部门要盖章;内容填报不齐全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四)评委要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委不得接受申报人的任何馈赠,不私下与申报人或申报人所在部门进行有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的接触;评委要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向外泄漏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向外透漏评审讨论和表决情况,不接受申报人的查询。评委有直系亲属当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要在参加评审或推荐会议前主动提出回避。
(五)凡经举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拉票贿选及其它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推荐及送评资格。
(六)如需委托其他系统专业评委会评审的,须及时将评审材料送人事处审核,按有关要求办理委托评审手续。
(七)如首聘时专业技术资格与所聘岗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尽快取得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的职务资格。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及上级要求执行。
联系人:朱丽 18802030463
附件:1. 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 128号)
2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17号)
3.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表
4.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有关表格及说明材料
人事处
2015年8月13日
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
广州12:13 14.08.2015 广东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