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院发布知识产权著作权类典型案例
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加强全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著作权类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超级飞侠》《HelloKongzi》《苏菲长颈鹿》这三个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著作权作品。
案例一:
童装上印《超级飞侠》被索赔万元
2013年,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飞公司”)对《超级飞侠》中的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经调查,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的某童装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印有《超级飞侠》形象的童装。奥飞动漫为维护著作权诉至第一法院,要求该童装店立即停止销售相关商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童装店经营者辩称,货物的进货价为10多元,销售单价为20多元,认为奥飞动漫诉请的经济赔偿过高。
法院审理:
经对比构成实质相似,侵犯著作复制权与发行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第一法院”)经审理查明,奥飞公司于2013年9月完成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据此可认定奥飞动漫是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经对比,二者构成实质相似。故第一法院认定,案涉童装店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卡通形象,侵犯了奥飞公司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由于奥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遭受的损失,故第一法院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酌定被告赔偿数额。
2019年7月,第一法院依法判决该童装店赔偿奥飞公司经济损失4200元。
法官说法:
尊重他人智力成果,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意识
动漫人物形象是经过他人创作的智力成果,属于美术作品。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便利店、小商铺未经许可,低价出售印有热门动漫人物形象的各类儿童生活、学习用品的行为。该类商家进货时,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审查意识,进货来源无法证明,将直接导致对侵权责任的负担。
案例二:
2016年4月,为增加入园率,东莞某某园在自家旅游景区的入口处,放置着十个与《HelloKongzi》相似度极高的Q版孔子雕像,并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宣传推广。
深圳博林文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林文创”)合法拥有案涉美术作品《HelloKongzi》的著作权,如今见自己的作品被“改头换脚”放置在景区,为维护著作权诉至第一法院。
法院审理:
主要特征基本相同 构成实质性侵权
第一法院经审理查明,博林文创于2016年2月24日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故博林文创依法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经对比,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一法院认为,某某园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公开展览被控侵权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侵犯了博林文创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一法院判决某某园公司赔偿博林文创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并销毁侵权作品。
法官说法:
购买者对产品来源负有审核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由于案涉侵权作品并非由被告制作生产,因此,某某园并不构成对案涉美术作品复制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侵犯了博林文创对案涉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提醒,在网上购买的展览品虽然能够提供产品来源,但购买者对产品来源是否合法仍负有审核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三:
“苏菲长颈鹿”著作权依然受保护
苏菲公司于1989年完成“苏菲长颈鹿”的创作并发表。2005年,苏菲公司申请外观专利,2015年,该专利权因有效期届满中止失效。苏菲公司于2017年取得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成为“苏菲长颈鹿”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东莞市某兴公司大批生产加工梅花鹿玩具,但该玩具与“苏菲长颈鹿”极为相似。苏菲公司将某兴公司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称“第三法院”)。
法院审理:
著作权不受外观专利权影响,被告赔偿4.5万元
第三法院审理查明,苏菲公司拥有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故认定苏菲公司是“苏菲长颈鹿”的著作权人。
第三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两种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各自独立存在,故苏菲公司可以对失效的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项下的美术作品主张著作权。
经对比,案涉的两款玩具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某兴公司擅自将“苏菲长颈鹿”应用于商品进行生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
第三法院依法判决某兴公司向苏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
法官说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是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
当产品上同时承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两种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时,该两种权利各自独立存在。但一种权利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消灭,一个领域进入了公有状态下并不代表在其他领域也必须同时都进入公有状态。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它的著作权依然不受限制的存在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
全媒体记者 付碧强 王子玺 通讯员 袁小燕/文
全媒体编辑 符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