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东莞:公证和见证 两种证明行为区别大

24.03.2016  11:40

东莞时间网讯   日前,市民小胡委托他人出售房产,起草了一份委托书,并且专门找朋友做了与受托人签署委托书的见证。但受托人去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被要求提供公证过的委托书。到底公证和见证有何区别?为此,小胡专门请教了公证员。原来,这两种证明行为确实大有不同,“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  行使国家证明权对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见证”一般是指不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受当事人委托,以机构或个人的名义,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进行见证的活动。

两者的区别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主体不同。公证必须由国家设立的公证处实施;而见证可以由不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实施。

适用领域不同。除了民事、 经济 领域,公证还可以进入证书执照、证据证明、现场监督等广泛领域,而且公证可以对某些债权法律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而见证一般仅限于民事、经济领域,而且常见为协议签字见证的形式。

证明效力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公证书一般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而在诉讼过程中,见证所证明的事实、行为、文件等仍有待法院审查认定。

法律责任不同。由于公证处及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力,若公证处或公证员出现违规收取公证费、为不真实或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等情形的,公证处及公证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当事人实施了诸如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书或公证机构印章等行为的,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见证人一般情况下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见证者。例如,签署协议双方当事人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由协议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因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其见证人若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