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女子跳槽去竞争对手门下 被判赔偿老东家10万

23.11.2016  10:05

东莞时间网讯  东莞一培训中心员工阿霞辞职后,打着老东家“分校”的旗号对外招生。后老东家向法院起诉,称其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要求赔偿违约金及返还培训费等,共计13.9万余元。

日前,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阿霞向老东家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10万元。

两份合同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2010年3月,阿霞进入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担任销售职务,2015年9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其中明确约定阿霞有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在职期间以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东莞市范围从事专职/兼职工作,不得以自营、参股、合资合作等各种形式,从事与国际语言培训中心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如果阿霞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国际语言培训中心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造成损失的培训中心可以进一步追偿。

2015年10月阿霞提出辞职,11月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每月支付阿霞竞业禁止津贴2000元,有关竞业禁止和保守商业秘密按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履行。

离职后从事同类业务成被告

原告表示,阿霞辞职后不久便到东莞某专修学校任职,并与该学校、前培训中心教师阿丽组建了“某雅思托福培训中心”,直接从事同类业务,并在培训中心的客户群体发布招生信息,对外称为培训中心的另一分校,使公司大量客户流失,造成重大损失。

阿霞辩称,在续签劳动合同及签署相关资料时,自己正处于生病状态,自己仅在最后一页签字,并没有对全部的劳动合同予以签字,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完全有可能更换合同内容。另外,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自己的平均工资为13000余元,而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仅需每月支付2000元即可限制自己再就业,按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该支付标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自己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违约金高达10万元,是其获得利益的50倍,这样的条款对其严重不公平。

被判支付竞业  禁止违约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阿霞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包括竞业禁止的条款和相应违约责任条款,真实合法有效,权利义务对等,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阿霞现任职的专修学校经营内容包括雅思托福培训,与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的业务存在相似情况,阿霞与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后在该专修学校工作,而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则依约向阿霞支付了竞业限制 经济 补偿,因此阿霞应向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支付违约金。

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阿霞向东莞市某国际语言培训中心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1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律师释法

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  就应按约行事

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君说,竞业禁止是为了保护企业机密和知识产权而存在的一种保密协议,它不论行业,但前提是必须有约在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而劳动者一旦与公司签订了合法的《竞业禁止协议》,就要按约行事。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