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整合拓宽至4大类

10.03.2021  03:11

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下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4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日。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协助解决其养老需求的社会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关爱、文化体育、紧急救助等一种或若干种服务的社会养老服务。推进东莞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2019年5月,市民政局正式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大配餐”试点工作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办法》指出,市民政局是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市、园区和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入村(社区)和居民家庭,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疾病预防、上门诊疗、护理等便捷医疗服务,推进医疗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各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审核、服务机构采购招标,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负责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各园区、镇(街道)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利用好村(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各村(社区)应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人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设施,综合设立1间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餐配餐、康复护理、日间照料、短期托养、文化娱乐等功能室。

各园区、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村(社区)资源,以片区为单位,设置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面向周边村(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应技术标准。其中,提供餐饮、医疗服务的,应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经民政部门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其使用的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减半收取,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形式多样

办法》介绍,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卫生清洁、助餐配餐、日间托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平安铃”等服务项目。

鼓励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拓展临终关怀、医疗保健、科技助老、金融助老等服务项目。

各园区、镇(街道)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或由村(社区)自主供给。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由各园区、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定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平安铃”服务由市民政局依据政府采购规定选定服务机构统一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或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或提供转介服务:

(一)服务对象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的;

(二)服务对象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三)服务对象违反服务约定的;

(四)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协议的;

(五)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的。

符合第(一)、(二)项情形的,由服务机构通知服务对象委托人或近亲属送院治疗;无委托人或近亲属的,由服务机构通知服务对象所在村(社区)送院治疗。

重视养老服务需求评估

办法》规定,各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标准和方法进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能力等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的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员应由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验的养老护理员组成。评估方式包括定点评估和上门评估,其中上门评估的不得少于2名评估员。

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主要包括服务数量、场地硬件、制度建设、服务质素、服务成效、服务公开等六个方面。

为了确保服务资助将东莞户籍的失能、高龄老年人以及有关特殊困难老年群体覆盖到位,修订办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改完善。一是完善服务资助对象类型,整合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将资助对象从原有的10小类整合拓宽至四大类,明确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失能老年人,孤寡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部分享受定期定量抚恤生活补助优抚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为资助对象。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园区、镇(街道)适当拓宽资助对象范围。三是明确了入住养老机构的资助对象可通过领取服务资助补贴的形式,由园区、镇(街道)按标准发放至对应养老机构的银行账户,养老机构收取相关费用时扣减其已获得的资助金额,从而减轻入住老人的经济负担。四是明确了各类服务资助对象申请材料,优化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间。五是完善了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同的资助对象的服务申请和供给方式,户籍地负责资格审核和支付服务费用,居住地负责接收申请材料以及做好资助对象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六是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按照上级政策要求不能与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并取消了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不能申请的限制。七是调整了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中的市镇分担比例。

修订办法对附则部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完善,确保政策修订后服务资助对象可以顺利进行衔接。一是完善了失能老人的认定依据,并明确了丧偶且无子女的老年人也是孤寡老人(第三十八条)。二是调整了服务合同(协议)部分的相关表述,明确了各园区、镇(街道)结合实际服务情况,参照范本完善合同(协议)内容后与服务机构签订,并督促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第三十九条)。三是现行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资助范围后,废止《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9〕12号)(第四十条)。

文字:查雨霏

摄影:市民政局供图

编辑:张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