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首部立法草案出炉 城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城市管理往往涉及众多部门,出现问题也总是错综复杂,权责不清。本月25日,东莞市政府部门起草了《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将城市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详细的权责划分,以政府法规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今后东莞的城市管理有望得到大幅改善。目前,该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也是东莞自今年3月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起草的首部地方法规。
开挖城市道路
先交纳工程造价的10%为回填保证金
东莞城市管理条例首先明确了管理的内容为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户外广告、燃气、集中供热等8个方面的规划、服务和管理活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上述城市管理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规划一旦通过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为未来几年,东莞仍将会有轨道交通等大面积的施工,管理条例中专门对开挖城市道路作出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先交纳工程造价的10%为回填工程保证金,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临时设置的市政交通设施、临时疏解道路进行日常管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城管和交通部门将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才可返还保证金。
供排水、燃气、供电、通信等各类管线产权单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将下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电子广告牌须避免光污染 每天8点至22点开启
近些年,户外广告迅速发展,冲击着人们的眼球。尤其是电子广告牌迅速占领居民区、交通要道等人群密集地点,电子广告牌闪烁的强光带来的光污染成为了民众新的投诉热点。此次起草的城市管理条例中也做了相应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城管部门报批,批准六个月内不设置的作废。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五年。使用公共用地、公共建构物、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按照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形式公开出让设置权。
电子显示牌(屏)应科学控制亮度,避免造成光污染,开启时间应控制在每日的早上8点至晚上22点。
光源或设置形式对驾驶员行车视线造成严重干扰,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遮挡建筑物外窗等影响逃生和消防灭火救援的;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设置商业广告设施的等情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设置期满三年的,应当向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或其镇(街道、园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拆除违法建筑 须先送达法律文书
违法建筑的拆除也是城市管理的热点问题。在新起草的城市管理条例中也对强拆的手续做了重点的解释和明确。
首先明确,该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认定。
对于违法建筑的已建成部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拆除决定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定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并事先告知当事人清理财物;当事人拒绝清理的,应当在证据提存后将当事人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通知当事人领取。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利用其他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部门政务网站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根据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时,送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或者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导致当事人逾期收到或者未能收到执法文书的,视为送达。
对在建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的显著位置,并由两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拍照录像后即视为送达。
触犯7种行为 城管工作人员将被问责
新起草的城市管理条例除了明确城管内容,还重点明确了如何监督城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问题。
条例中明确除了人大和政协及上级部门有权监督外,民众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检举等措施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反映城管违法问题。
同时,条例中列出了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不依法履责、粗暴执法、泄露举报投诉人信息、私分罚款、玩忽职守等7种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事权下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受委托行政机关,对承接行使城市综合管理相关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过错,承担实质性的行政和经济赔偿责任。
按照本条例,负有协助查处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支持、不配合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如果您有意见请于2015年10月11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登录东莞市法制局(http://sffzj.dg.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法规科(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3.传真:(0769)2283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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