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院士增选工作启动 处级以上官员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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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一度的两院院士增选工作在1月1日启动,这是自2014年6月两院院士大会修订章程之后的首次院士增选。两院为规范院士增选工作,均在去年12月底公布了新的院士增选实施办法或细则,而新的办法或细则则提出多个遵循去年修改后的章程精神的新规。中国工程院内部人士对新京报记者介绍,年轻化、取消部门遴选、处级以上干部不得成为候选人等规定是此次增选的变化亮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上述人士表示,此次增选机制的变化是完全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内容而设置的,“是完全按照中央的要求来完善院士增选制度”。
焦点1
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年龄上限下调5岁
“官员院士”一度成为院士制度改革中外界关注的焦点,研究院士制度多年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曾表示,“仕而优则学”是“官本位”文化影响的产物。
此次两院院士增选,两院均要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如中国工程院在增选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军队系统参照执行)。
而这一规定同样见于近期中国科学院发布的一份名为《关于组织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通知》中。
此外,在对候选人的规定中,此次中国工程院调整了候选人的年龄上限。按照此前的规定,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根据此次中国工程院对外发布的信息,该院院士候选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对于超过65周岁的候选人,获得6位院士提名即为有效,其中本学部院士不少于4位。年龄超过70周岁的候选人被提名次数仅限1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这是否意味着新的增选办法意在避免行政干预的影响?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环境科学系教授唐孝炎表示,“应该是有此考虑”。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是一个进步,像张曙光这样的官员竞选院士的现象可能比以前受到更强有力的限制。但他同时指出,这个规定要起作用的关键在于执行中的落实情况。“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这个原则能被执行到什么程度?按照这个规定,大学的校长是不是也不可以再作为院士候选人?”
焦点2
增加院士终选全院投票选举
此前,两院院士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由各学部组织院士进行。自今年开始,这一内部选举将成为“初选”阶段,两院均增加了全体院士“终选”的环节。
如中国工程院规定,各学部选举结果经主席团审议并被确定为终选候选人名单后,提交全院全体应投票院士进行会议或通信投票终选。
中国科学院则规定,院士候选人的评审和初选,由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进行。终选候选人名单则由学部主席团审议各学部常委会关于增选工作来确定。
熊丙奇指出,院士选举增加终选过程,可能会限制“烟草院士”当选的情况。他说,当时烟草院士谢剑平就是由谢所在学部通过后当选院士的,其他学部对此没有终选程序,造成对这样的情况没有否决权。增加全院院士终选后,可以使院士的增选接受更广泛的监督,但这又造成其他学部的学术判断力可能不足。“最好的办法是成立专门的学术伦理委员会,专门监督、调查学术不端或学术失当行为。”熊丙奇介绍,目前许多高校内都已设立了学术委员会,但这些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还远远不够,导致在启动学术调查时可能面临诸多行政限制。
焦点3
院士提名渠道由3种变为2种
在院士候选人提名中,“单位推荐”或“归口部门推荐”的渠道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至此,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以及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再无推荐院士候选人的权力。
2007年,由于铁道部的推荐,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成为中科院技术科学部院士候选人。在张曙光一案败露后,他供述两次参选中科院院士“需要花钱”后,外界诟病“部门举荐”这一提名方式。
去年两院均通过修改章程对院士提名做了原则性规定,如工程院《章程》提出,提名渠道由3种缩减至2种,即院士推荐与有关学术团体推荐。
此次增选,两院院士候选人的提名渠道统一,均由院士与中国科协推荐。如中国工程院明确委托中国科协负责组织学术团体的提名工作,由中国科协所属的有关全国学会负责推荐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候选人。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指出,此举可能是想朝着减少行政干预的方向努力,但这种办法很可能“治标不治本”。他强调,以前,参与院士提名的部门与协会可能会被“公关”,现在,利益相关者照样可以去公关中科协。“问题的实质是院士这个称号与太多经济利益相关,而并不只是学术头衔。”
熊丙奇说,最根本的解决之道,是要去解决院士称号附加的各种利益链条。“美国科学院、美国工程院的院士就只是一个学术头衔,在申请项目时与其他竞争者处于一样的地位,并不享受特殊待遇,这样就会避免许多利益纷争。”
焦点4
首次明确贿选行为院士收礼金或撤销
在对院士提名渠道进行缩减后,中国工程院在去年12月底出台配套办法来约束拥有提名权的院士以及学术团体。
2012年11月,中国工程院对外首次发布了增选违纪处理办法,对候选人材料作假、助选、拉票等违纪行为进行了认定。
除此之外,该规定同样对院士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了认定。该办法规定“对于院士在增选工作及其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的,应认定为违纪违规”。
在对院士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上,仅表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比照之前,中国工程院近期出台的新版处理办法则对院士以及学术团体有了更多约束,在处罚力度上也大大加强。
该办法要求院士不得泄露评审选举信息,特别是有关候选人的讨论、评价和投票表决结果等情况。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其提名、评审和选举权等措施,并在相关范围内通报。
而与之前语焉不详的“院士违纪违规”相比,此次新规首次对“贿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该办法要求,院士不得收受候选人、身边人员及其单位、部门赠送的任何礼品、礼金。
如有院士违反该规定,那么将会在学部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次评审和选举权,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涉嫌严重违纪的,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