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个人求助 不许个人进行公益募捐
2016年第三期广州社会组织讲坛主讲嘉宾金锦萍对《慈善法》作最新解读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 实习生/陈美吟 通讯员/印锐)近日,2016年第三期广州社会组织讲坛以《慈善法》为主题,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进行主旨演讲。她表示,《慈善法》对于私人求助行为的规制思路是:区分公益募捐和私人求助。允许个人求助,不许个人进行公益募捐。
金锦萍参与了《慈善法》的起草工作。她介绍,今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慈善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慈善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金锦萍表示,法律上规制的慈善募捐的特征包括:慈善募捐的目的是满足慈善事业的需要;慈善募捐由具有募捐资格的主体组织,不具有募捐资格的主体不能从事公益募捐活动;慈善募捐的对象是财物,不包括劳务和人员的招募。法律原则上不调整私人求助行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共助,既是常态,也是社会所必需的。在没有互联网之前,私人求助会受限于地域,而无力撬动太多社会资源。但是私人求助信息一旦搭上互联网这趟高铁,传播的范围非常广。一旦私人求助成了公开募款,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值得关注,包括:资源分配凸显不合理;捐款所有权归属不清;善款的使用目的难以确保;虚假信息难以甄别等。对于私人求助行为的规制思路是:区分公益募捐和私人求助。允许个人求助,不许个人进行公益募捐。要明确网络平台的义务,尤其是公益众筹平台的规制。
金锦萍认为,1999年实施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制度建设初级阶段的重要成果,探索了慈善事业的初步轮廓,调整了慈善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捐赠环节,解决了当时捐赠无法可依的紧迫问题。今年,通过《慈善法》的制定,可以把慈善事业的一些基本规范确立起来,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这些基本规范涉及慈善的基本概念、慈善活动的基本原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活动、慈善志愿者和志愿活动、慈善信托、政府扶持和奖励措施等。比较《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调整范围和主要内容,可以看出,《慈善法》不仅能够吸收、涵盖和发展《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主要内容,还规定了慈善事业领域的其它重要法律制度。
金锦萍表示,慈善组织的财产属性是属于法人所有权的范畴,但是有特殊限制。慈善组织与营利组织的区别在于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慈善组织存续期间,贯彻禁止利益分配原则;慈善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不得违反和削弱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慈善组织终止,剩余财产依然不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