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批拟在6—10个市落实立法权
南方日报讯 (记者/辛均庆 通讯员/任宣)2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经验交流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立法法,交流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经验,推进我省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出席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逸葵主持会议。
肖志恒指出,此次立法法修改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省民主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一件大事。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做好我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新获得立法权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要向广州等已有立法权的市学习,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联系,在完善立法机制方面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机制,坚持正确的立法方向,做到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必须向同级党委请示,法规草案审议通过前必须向党委报告,立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必须请党委决定。二是完善法规立项机制,发挥地方立法在改革、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在立项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民生导向、大局导向。三是完善法规起草机制,发挥专家、学者、高校、科研单位等各方面的智囊作用。四是完善立法协商机制,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做到立法协商的广泛性、针对性、全程性、系统性、程序性和多样性。五是完善立法审议机制,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作用。六是完善立法评估和清理机制,确保地方性法规与时俱进,历久弥新。七是完善备案审查机制,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介绍了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新规定和我省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情况。王波说,全省目前尚未有地方立法权的17个地级市的立法权将分三批予以落实。第一批拟在珠三角地区的市和粤东西北的市中分别选择3—5个市,即第一批落实立法权的地市可能有6—10个;第二批拟对珠三角地区的其他市,以及粤东西北地区立法需求、立法能力、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总量等情况排名相对靠前的市的立法权予以落实;第三批则对剩余少数暂不具备基本立法能力的市,将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其尽快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待其具备条件后适时落实立法权。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和乳源、连南、连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