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办:3个月未能完成督办事项要做出说明

30.06.2014  15:55

  日前,国务院安委办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和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工作。

  一是明确督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单位要及时下达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书。对特别重大事故,要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下达;对重大事故,要以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名义下达。通知书要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并分别通知各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

  二是明确整改时限。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督办通知书3个月内,要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发出督办通知书的机构。3个月内未能完成督办事项的,要做出说明,并向发出督办通知书的机构报送下一步落实的工作方案。

  三是明确销号要求。国务院安委办负责对特别重大事故督办事项落实的指导、协调和督促,省级安委办负责对重大事故督办事项落实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要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做好和地方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对责任分工中的阶段性措施要完成一项销号一项,长期性措施要作为重点工作,持续抓落实。要建立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制度,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确保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到位。(记者 姜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