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南丫海难致死案宣判 家属:判太轻 求上诉
中新网2月17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2012年国庆夜南丫海难造成39人死亡,两名涉案船长昨于高院被判刑,遭裁定39项误杀罪成的“海泰号”船长黎细明被判囚8年,另一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则被判监18个月,两罪同期执行。至于洗脱误杀罪、仅被裁定一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的“南丫四号”船长周志伟被判囚9个月。有死者家属表示,近半的死伤者家属都认为判刑太轻,促请律政司就判刑上诉。
法官考虑求情 减四分一刑期
事实上,法官在考虑两被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的判刑时,均作出四分一的刑期扣减,以反映他们蒙受心理创伤等求情因素。
律政司发言人称,律政司无权就陪审团无罪裁决提出上诉,但可要求上诉庭复核刑期,律政司会详细考虑本案判刑理由及主控官检控报告,以决定是否跟进。至于披露海难调查报告的问题,律政司称可能影响其他相关刑事调查。虽然两名船长的审讯已结束,但律政司仍须考虑他们会否上诉、重审的可能及日后有可能的刑事程序,以决定是否全面披露报告中涉及他们责任的部分。
港九小轮港灯:尊重判决 续支持船长
港九小轮发言人表示尊重法庭判决,并慰问黎细明、其家人及死伤者家属,有需要会尽力协助黎的家人。港灯发言人则称尊重法庭判决,将继续支持周志伟。至于周早前入禀向港灯索偿,港灯称已将赔偿相关事宜交保险公司处理。
被告周志伟(58岁)在庭上专心聆听判刑,不时望向旁听席上的妻子;被告黎细明(56岁)则一直低头及紧闭双眼,得悉判刑后面如死灰。周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同时申请讼费,指周误杀脱罪属部分胜诉,但法官认为并非适当时候,要求麦稍后以书面申请。
周志伟求情:每晚8时忆起海难
麦高义求情称,周志伟于1974年17岁时成为海员,其后凭天资及努力,1992年成为船长,现时月入2.8万元,每星期工作42小时。麦指出,事发后,周的4条肋骨骨裂,肩膀脱骱,属轻度的永久伤残,但周心灵所受的伤痛更大,患上创伤后压力症及抑郁,每逢晚上8时许,更会如案件重演般忆起事发情景,令其性格由乐观变为沉默寡言,亦永远无法再驾船,因为周已对海产生恐惧,连渡轮也不敢乘搭。
麦高义向法庭呈上124封求情信,包括“南丫四号”的生还者李先生。李称周志伟是诚实尽责的船长,撞船后周实时报警,并尽力安抚船上乘客、协助分派救生衣,更是最后一个离船的人。港灯董事总经理尹志田在求情信中称,周是可靠尽责及技术好的船长。麦表示,案发前周已率先按避碰规则转右,只是“海泰号”船长黎细明后来不依规则转左,令周未能及时作出避撞反应。
黎细明的资深大律师金贝理表示,黎虽然只有小二程度,但读夜校进修;控方从没指控黎事后不顾而去,事实上黎于撞船后曾联络救援但不成功。后来“海泰号”开始入水,黎为了不让更多人丧生,只好把“海泰号”驶到榕树湾,当时“南丫四号”尚未下沉。事实上,造成“南丫四号”快速下沉,是因为撞船后一连串的事件。金又强调,无论判刑如何,海难中死去的丈夫、妻子及儿女的生命均无法挽回。
官批黎细明远逊专业水平
法官祁彦辉判刑时说,若“南丫四号”船尾有水密舱,或不会快速下沉,但认为黎细明的严重疏忽,是导致乘客死亡的重大原因,批评黎远低于专业水平,亦非一时不留神或误判。法官亦批评周志伟,指他没有留意“海泰号”突然转左并及时采取行动避撞,但法官相信周的过失,源于“海泰号”作出无法预料的举动。
法官说,两被告均没案底,以往亦没发生严重意外或违反规则,加上他们因海难而心灵受创,余生将备受困扰,亦因审讯而面对巨大压力。不过,法官指出,他们所受的苦楚无法与死者家属相比。判刑后法官特别感谢救援人员的英勇表现,又寄语死者家属,希望他们能步向人生的下一阶段。